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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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金)。[例3.8]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等,实际成本为8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加工费),已知消费税率为10%,同时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解:公式:组成计税价格=(8000+1000)÷(1-10%)=10000(元)8公式:

2、应纳消费税=10000×10%=1000(元)[例3.9]某汽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汽车轮胎500套。该汽车厂提供橡胶500公斤,每公斤成本120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的加工费为25元,代垫辅料10元。计算委托加工汽车轮胎的应纳税额。解:公式:组成计税价格=(120+25+10)÷(1-3%)=159.79(元)公式:应纳消费税=159.79×500×3%=2396.85(元)8(4)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例3.10]某公司进口一批小轿车300辆。关税完税价格每辆15万元,关税税率25%,小轿车消费税率9%

3、。计算轿车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解:公式:组成计税价格=(15+15×25%)÷(1-9%)=20.60(万元)公式:应纳税额=20.60×300×9%=556.32(万元)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计算8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计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和粮食白酒及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1)生产销售卷烟特征  ①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②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

4、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测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③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8  ④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当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

5、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3)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4)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6、5)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8[例3.11]某烟厂于某年10月生产并销售了一批卷烟,共10箱(每箱50000支),该批卷烟每标准条(200支)的调拨价格为80元,试计算该批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解:应纳税额=10×150+50000÷200×10×80×45%=91500(元)[例3.12]某年11月某酒厂对外销售粮食白酒80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400元,试计算该批粮食白酒应纳的消费税税额。解:应纳税额=800×1000×2×0.5+800×400×20%=864000(元

7、)二)申报纳税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的收款日期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8(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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