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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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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出台养犬条例:违规者三年内不准当"狗主人"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曾引起无数争议的养狗问题,将有新的法律依据。5月27日,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宁市共有犬只约29.9万只,其中,限养区内约6.23万只、限养区外约23.7万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需求的变化,南宁市养犬人的数量越来越多。而1997年3月1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南宁市严格限制
2、养犬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养犬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需要对旧《规定》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使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养犬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养犬将变“严限”为“严管”。限养区由原来的市区和城中村,重新调整,扩大到六县六城区。《条例》还针对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养犬登记的条件、程序、备案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养犬人的行为,增加了违法养犬的处罚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近3年南宁市人患狂犬
3、病病例调查统计,狂犬病病例基本在农村,绝大部分是由农村犬只直接造成。为使农村养犬有法可依,《条例》规定农村养犬也要实行强制免疫制度,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为犬只免费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未接受免疫的犬只,由于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借鉴国外养犬管理的先进做法,《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受并处理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没收的犬只。同时规定,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留流浪、被弃养的犬只。《条例》按照“低门槛,严管
4、理,重处罚”的原则,在降低收费、强化管理的同时,加重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养犬人因违反《条例》,被没收所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3年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士“一看二要三知道”一看 各级政府负总责5个部门来管狗记者调查:哪个部门负责管狗?公安、城管还是畜牧兽医部门?这一度是《条例》制定时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条例》内容:为避免部门间相互“踢皮球”,27日通过的《条例》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其中,公安机
5、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活动有关的注册登记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使用以及狂犬病患者诊治、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 二要犬只要办“身份证”每户只准养一只记者调查:据南宁市公安机关的不完全估算,南宁市内的犬只有上万只,但登记在册的只有700多只。南宁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一名社区居委
6、会负责人说,该社区里共有几百只狗,只有一只狗登记在册。《条例》内容:《条例》规定,南宁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对不同的管理地区实行宽严程度不同的管理。重点管理区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
7、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品种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处罚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同时,属单位的并处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且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除没收犬只外,并处每只5000元罚
8、款。城市养犬免费登记养犬要签保证书记者调查:按照旧规定,养犬第一年需交纳1000元,次年开始每年300元。高额的费用使得养犬人宁可让爱犬当“黑户”也不登记“户口”。《条例》内容:■养犬条件《条例》规定了个人养犬应具备五个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养犬登记单位、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告知住所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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