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修订之遗嘱继承部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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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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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继承法修订之遗嘱继承部分的几点思考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距今已有27个年头,继承法当时的立法背景与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然有了巨大区别。在这段时间里,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量大大增加,继承关系愈来愈复杂化,因此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特别是有关遗嘱继承的规定,迫切需要修改。一、遗嘱效力和形式在遗嘱继承部分,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遗嘱的效力与形式。(1)增设关于遗嘱能力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的十六条仅规定了遗嘱和遗赠的处分方式,未提及遗

2、嘱能力,笔者认为应在这一部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将继承法意见的43条“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设定了负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负有在接受遗产的价值的限度内履行负担的义务。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负担义务的,应受益人、其他继承人或负担所指向事业的主管机关的申请,法院可以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附负担部分遗产的权利,指定适当的人接受该部分遗产并履行负担义务。”这一规定纳入法条中,在附负担遗嘱、遗赠继承的条款中明确继承人不履行负担时的处理办法。(3)补充遗嘱的形式,明确各

3、种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①在遗嘱形式方面,我国仍应坚持遗嘱形式法定。所以在新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并规定欠缺此种遗嘱的形式要件而符合彼种遗嘱的形式要件时,可以按照彼种遗嘱发生效力。”②关于具体的遗嘱形式,笔者认为在保留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应当增加关于密封遗嘱的规定,其次应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另外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当然在增加遗嘱形式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同时,对各种遗嘱特别是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作详细严格的规定。(4)关于遗嘱的效力。我国当前继

4、承法的20条规定:“自书、代书口头、录音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可是笔者认为遗嘱应当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最终处分,所以从遗嘱自由、以及法的效率价值等角度考虑应当承认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平等,遗嘱人可以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的遗嘱撤销、变更以前所立的遗嘱。修改后的《继承法》中应规定如果立有数份遗嘱的时候,应该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5)危急情况下的遗嘱。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但笔者认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遗嘱的效力应予有条件承认。例如可以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自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方式设立遗嘱之时起,经过三个月失效。”二、遗嘱自由的限制(一)特留分制度继承法修改应当明确规定遗嘱自由原则,但遗嘱自由应当受到人伦常理以及家庭责任的限制。我国目前只有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只保护继承人中双无人员的继承利益,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很有限。笔者认为,应当在继承法中增设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指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处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部分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避免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从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特留份制度

6、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在当代社会,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利益保留一部分遗产或者其他权利的人。”《日本民法典》第五编第八章以专章形式明确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对特留份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扣减,放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也同样规定了特留份制度。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特留份”这个概念,但存在类似大陆法系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例如寡妇产制度,就是指未亡之妻可享有亡夫财产三分之一的终身受益权,对寡妇产,配偶一

7、方在生前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可处分,死后亦不得以遗产方式来处分。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可以被特留份制度所吸收,四川泸州发生的“二奶遗赠继承案”以及杭州的小保姆继承案都充分说明了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修改后的法条应当规定遗嘱人违反法律规定对特留份作出的遗嘱处分无效。特留份权人为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考虑我国社会情况,大部分学者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份额可以设定为其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额为其应继份的三分之一。特留份的继承顺序准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可以抛弃特留份权。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

8、其享有特留份权利同时消灭。继承人不得抛弃继承权,而仅保留特留份权。建议创设特留份制度,以遏制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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