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

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

ID:34740955

大小:20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3-10

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_第1页
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_第2页
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_第3页
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_第4页
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大众考资网:www.dzkzw.com刑法(杨艳霞)咨询电话:010-562334632012年新起点高分突破刑法讲义一、试卷分析二、刑法案例分析题的答法两类题目:(1)不设置具体问题,只说:“请完整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设置具体问题。这两年的题目难度增加,主要是理论性增强了。以前从来不考不同的学术观点,2010、2011年开始考查不同的学术观点。(一)不急不躁,完整阅读题目很多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为了省时间,不看完全部案例就开始回答,这是错误的。有时候,前面的信息并不全面,只有全部阅读案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全案阅读也能

2、帮助考生建立整体感,从而加强定罪的准确性。(二)对于无具体问题的,回答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由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大都是共同犯罪,数个犯罪,所以回答时的条理性就非常重要。我建议大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假设题目中有甲乙二人,那就先讲甲的犯罪事实,再讲乙的犯罪事实。要按照题目中的顺序讲完甲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量刑,再讲乙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共同犯罪,也这样办理。(三)说明理由时抓住最关键理由,要言简意赅如何寻找出这个最关键的理由,我将结合下文的案例进行详述。(四)注意定罪与量刑并重,不要忘记量刑部分在答题时要兼顾定罪与量刑。这个量刑不是要你答出要判

3、多少年,而是要你答出一些总则性量刑情节及其处理,如犯罪形态及其处理(预备、未遂、中止)、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处理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回答出总则性规定即可。例如:对于犯罪未遂,答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不需要回答具体怎么量刑。关于分则问题,主要是对抢劫犯的量刑问题,要答出是否属于8种加重情节。(五)学习范本:已考真题的参考答案对于案例分析题,“只说不练”是没有用的。如何练?我建议大家先把最近5年的真题的答案搞清楚,看看人家怎么回答的,然后再去找模拟题训练。(六)示例及其分析2011年试卷四第二题案情:陈某因没

4、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

5、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10大众考资专注司考服务大众内部资料禁止外传大众考资网:www.dzkzw.com刑法(杨艳霞)咨询电话:010-562334631.[答案]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

6、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考点]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牵连犯[解析]答案已经将理由讲的很清晰了。[难度系数]**[陷阱点拨]很多考生只回答了陈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回答陈某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然也就没有回答牵连犯的问题。本题提醒我们:在案例分析题中,每句话都是有用的。答题一定要完整。2.[答案]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

7、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考点]故意杀人罪[解析]答案已经将理由讲的很清晰了。[难度系数]*[陷阱点拨]本题是毫无争议的。3.[答案]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考点]死者的占有[解析]死者的占有是刑法理论上迄今仍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本题没有给出“正确”的处理意见,而是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样的题目有利于培养考生独立思考的精神,值得嘉许。由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

8、物,所以如果承认死者李某仍然占有自己的财物,陈某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自己的财物,那么陈某的行为就成立侵占罪,因为侵占罪侵占的是“脱离占有物”。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