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意外身亡巨额贷款谁来担

债务人意外身亡巨额贷款谁来担

ID:34740278

大小:49.56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3-10

债务人意外身亡巨额贷款谁来担_第1页
债务人意外身亡巨额贷款谁来担_第2页
债务人意外身亡巨额贷款谁来担_第3页
资源描述:

《债务人意外身亡巨额贷款谁来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债务人意外身亡,巨额贷款谁来担案情:   2009年元月20日,原告韩某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借款10万元给债务人朱某使用,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杨某、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书面约定保证期限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罚金、滞纳金等。2010年元月20日中间人王某给付原告韩某一年的利息24000元。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在答辩时称:因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导致担保合同亦未生效。被告在借据上签字是事实,但签字时,原告不在现场,被告没有见过原告,在被告签字

2、时原告并没有将10万元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朱某,朱某于借款后第三个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将10万元借款交付给朱某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借款人朱某于2009年5月1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法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自己所持有的借款人朱某及担保人张某、杨某签名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其已完成了实际履行借款的举证责任。被告张某抗辩认为自己不认识原告韩某,不知道借款人是谁且该笔借款未实际履行,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应认定原告即是该笔借款的债权人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故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

3、效后十日内偿还债务人朱某欠原告韩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律师观点:   本案的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被告张某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借贷而引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又属于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合同

4、和借据,只能证明原告和债务人朱某之间已经达成借款的合意,但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向朱某实际交付了10万元借款,原告还有义务向法庭提供已经实际交付10万元款项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10万元款项的前提下,本案的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借款合同未成立和生效,从而导致担保合同也未成立和生效。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