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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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创性声明本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出版过的研究成果,文中己加了特别标注。对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撰写曾做出贡献的老师、朋友、同仁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衷心感谢。学位论文作者:钥吁答字目期:叫“月/加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筹)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

2、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论文:口不保密,口保密期限至年月止)。目录lIIIIIIIIIIIIIIIIIIL]IIIIIIY2309134摘要⋯⋯⋯⋯⋯⋯⋯⋯⋯⋯⋯⋯⋯⋯⋯⋯⋯⋯⋯⋯..工ABSTRACT⋯⋯⋯⋯⋯⋯⋯⋯⋯⋯⋯⋯⋯⋯⋯⋯⋯⋯⋯.III引言⋯⋯⋯⋯⋯⋯⋯⋯⋯⋯⋯⋯⋯⋯⋯⋯⋯⋯⋯⋯⋯1一、我国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确立与变迁⋯⋯⋯⋯⋯⋯⋯⋯⋯⋯..3(一)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之基础理念的确立与变迁⋯⋯⋯⋯⋯⋯⋯..3(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之法律规定的确立与变迁⋯⋯⋯⋯⋯⋯⋯..5二、现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解析⋯⋯⋯⋯⋯⋯⋯⋯⋯⋯⋯⋯.17(一)简易程序适

3、用的积极条件⋯⋯⋯⋯⋯⋯⋯⋯⋯⋯⋯⋯..17(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消极条件⋯⋯⋯⋯⋯⋯⋯⋯⋯⋯⋯⋯..22三、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实践中的问题⋯⋯⋯⋯⋯⋯⋯⋯⋯⋯⋯..27(一)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认识不足⋯⋯⋯⋯⋯⋯⋯⋯⋯⋯⋯⋯27(二)难以检验的证据标准⋯⋯⋯⋯⋯⋯⋯⋯⋯⋯⋯⋯⋯⋯27(三)模糊的“认罪”认定标准⋯⋯⋯⋯⋯⋯⋯⋯√⋯⋯⋯⋯28(四)与实体真实的冲突⋯⋯⋯⋯⋯⋯⋯⋯⋯⋯⋯⋯⋯⋯..30(五)削弱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31四、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进一步完善⋯⋯⋯⋯⋯⋯⋯⋯⋯⋯⋯..33(一)细化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

4、⋯⋯⋯⋯33(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程序化⋯⋯⋯⋯⋯⋯⋯⋯⋯⋯⋯⋯34(三)完善简易程序适用的配套措施⋯⋯⋯⋯⋯⋯⋯⋯⋯⋯⋯.36结论⋯⋯⋯⋯⋯⋯⋯⋯⋯⋯⋯⋯⋯⋯⋯⋯⋯⋯⋯⋯..39参考文献⋯⋯⋯⋯⋯⋯⋯⋯⋯⋯⋯⋯⋯⋯⋯⋯⋯⋯⋯..41致谢⋯⋯⋯⋯⋯⋯⋯⋯⋯⋯⋯⋯⋯⋯⋯⋯⋯⋯⋯⋯..4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7摘要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胡静指导老师张步文教授摘要简易程序作为一种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在案件积压、司法资源紧缺的严峻现实下被广泛适用。但是简易程序的快速性、非正式性意味着正当程序的妥协

5、,具有威胁实体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隐患,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谨慎严格。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意在全面地论述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确立与变迁的历程,对现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进行释义与展开,然后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考察,指出其修改后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设想,以期促进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基础理念与立法规定的确立与变迁。效率观念与程序分流的标准都经历了从权力导向到权利导向的转变历程。建国前我国曾建立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建国后也有过非正式的速决程序适用条件,1996年《刑事

6、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修改,直到2012年的大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完成了从粗糙到细致、从分散到统一、从量变到质变的越来越科学、合理的过程。通过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修改的深度与力度进行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表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修改是一场变革,并深入分析了这一变革将对不同诉讼主体、对证据制度产生的深远影响。第二部分,对现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进行了逐条的解析,论证其立法理由与影响,从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两方面展开论述。积极条件方面,主要包括管辖条件、证据条件、认罪条件与被告人同意条件;消极条件方面主要包括行为能力条件、

7、共犯认罪条件、社会影响条件、补充条件与兜底条款。第三部分,指出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变革后实践中应当注意与改进的问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变革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这一变革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操作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无法检验,成为被架空的口号式的规定:被告人认罪的认定标准模糊,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完整性难以保障;与发现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关系紧张,对刑讯逼供、顶包认罪等现象遏制无力;存在侵犯被告人的人权的危险。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四部分,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建议。首先,进一步细化简易程序适用

8、条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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