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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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工业节能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专项办发〔2012〕9号)和《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

2、则。第二条 市工业节能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资金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第三条市经委负责制定工业节能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建立项目库,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依据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情况做好再评估和重点评价。-7-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第五条 工业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一)节能技术

3、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对现有的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改造,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电机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造纸、食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以及工艺节水、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应用。第六条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冶炼渣等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再制造、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再生利用项目。第七

4、条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7-第八条工业领域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产业化示范项目。第九条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节能项目。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第十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资金采取有偿、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一)对年节能量5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至申报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节能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以下、5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年节

5、能量在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项目,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年节水量达1万吨或废水回用率大于50%的节水技术节能投资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至申报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至申报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节能环保技术、-7-工艺和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按上年度至申报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6、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十一条 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三)重点用能企业按规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定期自行开展能源审计,准确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第十二条 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先进适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二)项目节能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已完

7、工并稳定运行。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单一的供热管网更新改造项目;-7-(二)单一的LED绿色照明改造项目;(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十四条 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改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产业化示范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手续、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度截止申报日会计报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表(表样附后)及有关证明材料、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

8、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五条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市经信委。市经信委负责市工业节能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等工作。第十六条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初选等工作。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第十七条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与其他政府支持项目不重复支持。-7-第十八条市经信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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