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测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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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陷阱100题例题一(’98试卷一第7题)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回日,法院以盗窃罪经审判处钱某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有期徒刑3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A.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7年1月。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5年6月1日。陈编洋解)的答案为A。《陈编详解阿注

2、释」:“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款”。《隋编提示》的答案为C。评析:先看《陈编详解》所引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里显然是指由于新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4B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题目中的钱某不满16周岁犯盗窃罪,显然不属“应当负刑事责任”之列。《陈编详解》认为从钱某于199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

3、1997年1月被无罪释放,均属于“不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刑事拘留是一种羁押,服刑何尝又不是一种羁押?既然已经释放,则所有的羁押都应按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隋编提示》的答案:C,即“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隋编提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示》认定的给予赔偿的损害期排除了钱某从1995年1月5日至1995年6月1日这段被刑事拘留的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期间,显然认为刑事拘留期间属于羁押期间,而1995年6月1日被判刑后(眼刑)至被无罪释放的这段日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所指的不予赔偿的“被

4、羁押”期间。那么,被判处刑罚是否也属于“被羁押”呢?《隋编提示》可以援引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回款来证明“被判处刑罚”和“被羁押”是两回事:“‘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里,在“被羁押”和“被判处刑罚”之间用“或者”一词连结,使两者并列起来,说明两者不是一回事。以此类推第2款只提到“被羁押”而未提到“被判处刑罚”,进而推断不应受刑事处罚的钱某被判处了刑罚,就不仅仅是“被羁押”了。律考指定用书《行政法学》指出:因未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虽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

5、取得赔偿。该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毫无疑问,按照这一说法,《陈编详解》的答案错误而《隋编提示》正确。但是且慢,题目还是有问题。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徒刑,又因后来发现其犯罪时不满16周岁而改判无罪,这样的表述有些问题:首先,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并未推翻,何以又改判无罪?如因其不满16周岁犯盗窃罪可不负刑事责任,则应撤销原判,裁定不予刑事处罚。《刑法》对因不满16周岁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一概不予认定,“无罪”和“不予刑事处罚”是两个概念。其次,法院在判决钱某时怎么可能不问其年龄呢?从常理推断,嫌疑人的年龄主要由自己陈述,而无需法

6、院取证。一年半后发现了钱某的真实年龄即予以释放,法院当初判决时认定钱某满16周岁,法院井不是明知故犯地将未满16岁的盗窃犯钱某判刑的、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的答案和《陈编详解》同,即“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答案:C。因为,题目中未说明法院何以在判决时未搞清钱某的真实年龄,人们只能在内在逻辑上推法专在线(http://www.fazhuan.com)2断钱某对其年龄作了虚假供述。再者,命题者更可能着眼考查应考者是否记住指定教材强调的上述有关内容,是否能将“羁押”期间和“

7、被判处徒刑’”期间区别对待。例题二(’98试卷一第28题)金律师的丈夫是某法院审判员。金律师时常顺便向当事人介绍和说明这种情况,使不少当事人决定委托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对金律师的这种做法,下列哪种认识是正确的?A.为本所争取案情,应予肯定B.不太合适,但并不违法C.属于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D.属于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陈编洋解》的答案为C。[注释]:参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即:“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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