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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2013-08-0817:25:25评标办法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的重要文件,也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准备投标的重要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可能最终评审出不同的中标候选人。因此,对于招标人来说,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各类评标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作者在多年的招标采购实践中发现,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存在误解,他们把最低评标价法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也就是谁的投标价格低,谁就中标。认为这种评标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仅考虑了投标价格,忽略了不同投标
2、人之间商务和技术上的差异,是一种不太科学的方法,同时也是一种较少采用的非主流的方法。其实这些理解都是片面且不准确的。 事实上,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由来已久。1980年世界银行提供给中国的第一笔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就采用了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在世界银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是首选的评标办法。在1995年正式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一版)2.48段中有这样规定的:“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
3、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的成本。取决于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同时,在2.51段还这样规定:“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这一评标原则,在世界银行以后的修订版
4、本中从未改变。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方法。它充分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是以价格形式反映综合评价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 对最低评标价法普遍的误解是将其等同于“低价中标”。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活动多头化管理的背景下,各方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或描述存在着差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中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别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其中对最低评标价法是
5、这样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项目的最低评标价法并不考虑投标人商务和技术方面的因素,而是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价因素,是真正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和国际上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含义差距很大,显然在使用上有其局限性。 另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
6、贸易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提出的“最低投标价法”。对该方法的适用表述如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此处的最低投标价法,仅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商务因素,应该说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最低评标价法。根据12号令规定,可以采用
7、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因此,本文论及的最低评标价法,应该对应于12号令中以货币形式折算的综合评估法,它全面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以下简称311号文)出台之前,商务部监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直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最低评标价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
8、年第1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此处的“价格调整”,包含了商务价格和技术价格的调整。因此,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无疑是一种综合评估法,然而,随着311号文的出台,实践中却又产生歧义,让人理解为原来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不是综合评估法。经我们仔细研读311号文后发现,其所称的综合评价法,实际应称之为“综合评分法”,也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大概是商务部考虑到评分的主观随意性太大,专门发此文对评分原则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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