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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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行政行为,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坚持政事分开、程序完备。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审批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申请退休人员各项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平均缴费

2、工资指教、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以及基本养老金标准等进行确认。负责计算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流动人员以及其它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第二章退休申报第五条参保人员退休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人为8用人单位或代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事务并保管其档案的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

3、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申报退休;属于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本人应向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单位和服务机构申报前应事先以书面或公示方式告之参保人。第六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应于申报退休前取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做出鉴定结论1年内提出退休申报。第七条退休申报应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提出。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

4、、从事的工种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每年应该定期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第三章受理审查第八条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申报退休,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书面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人事档案,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并依据人事档案审查相关退休条件。一个用人单位或者一定时间内申报人员较多,申报材料集中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先实行预审,实行预审的必须在确认申报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再履行正式申报和批准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8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合审查。第九条参保人员

5、退休审查分为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工龄(含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退休前工作岗位,待遇核定包括查对历年本人档案工资、缴费基数、实际缴费月数和金额。(一)退休年龄审查: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其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二)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以

6、本人档案记载的具体工种名称、时间为准,对档案无记载或记载与申报内容不符的不得采取证明方式认定。特殊工种执行国家公布名录,不得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三)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查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提前退休和退职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负责管理其退休审批的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达到4级以上的,参保人员应于1年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超过1年的要重新申请鉴定。8(四)退休前工作岗位审查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工人岗位、管理岗位

7、的设置、划分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五)缴费年限审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第十条工作人员审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核算待遇,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在审查过程中针对职工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要结合档案做好审查记录。第十一条有关部门要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单位申报退休提供参保人人事档案不全难以满足退休条件审核和养老金计算的,劳动保

8、障部门应通知单位中止审查,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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