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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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

2、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

3、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方应

4、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案例三:某银行以电讯方式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当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

5、无拒付的权利?分析:开证行不能拒付,《UCP600》第11条a款规定:“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字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是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应该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并有权凭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提出议付和付款请求,而开证行则不能借口“以

6、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案例四: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

7、汇丰银行付款。理由是:香港汇丰樱花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因此,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案例五:买方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购买节能灯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乙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首批L/C,乙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货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

8、合同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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