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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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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验收与质量评定若干问题探讨唐涛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蚌埠市0552-3092591tyty@hrc.gov.cn第一部分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验收的法规和规章验收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涉及行政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及技术性规定,是一项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紧密结合于一体的工作。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工作,只是在一些
2、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有些规定。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第七十九条27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
3、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
4、、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第五十六条27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
6、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中(五)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十一)规定: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
7、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国务院批准)第十九条2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另外,其他部门和专业也都制定了一些验收方面的规章制度和
8、规程,如: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2、《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2000]142号)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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