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自来水用水基数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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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自来水用水基数管理规程为规范城市自来水用水基数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用水基数核定执行中各有关单位的管理权限、工作流程及时限,明确各单位职责及监督内容,充分发挥局域网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用户,特制定本规程。一、工作职责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根据青价工[1999]223号和青价格[2005]57号文件精神,及时下达新增用户的用水基数和按规定对用户用水基数进行调整。负责每月底本月自来水用水原始数据(含基本信息和水量水费信息)的导出和次月用水基数数据的导入工作。市海润自来水集团公司负责建立自来水用户基本信息——户号、给水号、名称、地址、表型、用水性质、用途、装表日期等;负责向用户宣传阶

2、梯水价相关规定,及时发放《青岛市自来水新增用户及变更用水性质用水基数申请表》(以下简称《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时限、部门、地点;当月通知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及时按约定时限抄表收费。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自来水用户水量水费信息——用户ID号、抄表日期、现指针数、当月水量、水费数额等;负责收费系统的日常维护,保证中心机房与各工作站正常连接。二、工作规程1、新建、改造一户一表非居民用户,由市海润集团负责建立用水户的基本信息,应在装表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帐立户、打印抄表卡片工作,并在现场复核时对阶梯水价用户宣传相关规定,发放《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程序。市公

3、用事业收费中心在收到自来水新建户确认文件后三个月内进行抄表。2、新建非一户一表非居民用户,由市海润集团在用户领取水表后30日内完成建帐立户、打印抄表卡片工作,同时对用户宣传阶梯水价相关规定,发放《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程序。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将根据抄表卡片于次月进行抄表。3、新建网点房出售后由基建用水改为非居民用水的,由市海润集团在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时宣传阶梯水价相关规定,发放《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程序。4、新建用水户的基本信息由市海润集团在次月5日内通过局域网传至市供水管理处。5、用户性质变更业务于每月3日前由市海润集团操作,同时将变更性质的用户明细转至市供水

4、管理处。市供水管理处核定下达明细中需要调整基数的用户的新用水基数。6、需当月进行基数调整的,由市供水管理处审批,如果用户当月已经抄表录入但尚未缴费的,市供水管理处可以直接在系统中更改用户当月基数,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将抄表数据重新录入,按照调整后的基数产生新的费用信息。如果用户当月已经缴费的(包括银行同城委托用户已经进行托收的),则不能再对基数进行调整。7、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水表抄表录入工作,市供水管理处于每月26日(遇公休日提前)将本月自来水用水原始数据(含基本信息和水量水费信息)导出。8、市供水管理处应及时将本月自来水用水原始数

5、据纳入自己的微机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和用户书面申请,及时核定阶梯水价范围内的各用户用水基数,并于本月月底前将核定的次月各用户用水基数导入收费系统,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据此收取次月水费。9、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在收费中遇到零基数情况,若用户有异议时,按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水业务联席会议纪要》([2006]12号)精神执行。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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