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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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坊子区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潍坊市市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公司是指由区财政(国资)局(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等参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发行股票、债券;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企业财务等部门的企业负责人是某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负责人,财务等部门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第二章 报告内容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批事项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审批事项须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公司上报区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第五条下列事项经国资监

3、管机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1)发展战略规划;(2)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及调整;(3)公司设立及组建方案、主营业务范围;(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5)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奖惩;(6)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7)发行债券、股票;(8)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9)企业的重大人事调整(副总及副总以上)及薪酬管理办法变更;(10)企业转让重大财产,处置账面净值5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置换活动;(11)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12)其他事项应在会议汇报工作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第六条下列事项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1)企业章

4、程的制定或修改;(2)董事、监事的委派和更换;(3)年度财务预算、工资总额预算等预算管理及调整;(4)企业员工的招聘(包括岗位职能、工资待遇、人员数量等);(5)企业的内部运作机制;(6)企业大额捐赠,包括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7)利润分配方案。第七条下列事项,须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1)企业内部组织架构的设置;(2)企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3)年度用工招聘计划;(4)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下的主业生产性投资项目;(5)企业为他人提供1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1

5、0%及以上的;(6)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企业股份(票)情况,以及持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情况;(7)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重大法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或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8)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国资监管机构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9)企业应随时报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紧急重大事项;(10)其它按规定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重大事项。第三章 报告程序第八条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上报审批事项必须

6、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企业上报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报送文件主要包括:(1) 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2) 股东会决议;(3) 有关事项的说明; (4) 可行性研究报告;(5) 其它有关文件。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企业予以补齐。第九条企业对所报告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董事、监事,应按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职情况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在审核

7、过程中需要进行中介咨询评估、专家论证、法律审查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评估结果、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应作为附件材料一并上报。第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上报审批事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审核办理:(一)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的,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回复;(二)属于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权限的,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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