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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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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阆中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生产经营和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阆中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核心保护区是指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以西,大步坎巷、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
2、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阆中古城段以北、张飞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东起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和梁子山脚、北至嘉陵江阆中古城段、西至锦屏山脚、南至黄花山北侧山脚和阆南桥所围合的区域。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城区域及古城视线所及的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东河交汇处水域。-11-第四条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
3、理具体职责,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第七条南充市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阆中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
4、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第十条对在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11-第十一条阆中市人民政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每年七月三十日为阆中古城保护宣传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古城保护规划,经南充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和修订阆中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阆中市城乡规划、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充分听取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第十三条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
5、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四条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古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阆中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11-(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三)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古树名木;(四
6、)工业遗存;(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六)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七)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第十六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标志。第十七条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
7、-11-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实施《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现有与核心保护区内的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前款所称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是指不符合《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形态、材质、色泽风格与阆中古城整体风貌不统一的建(构)筑物。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报阆中市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拆除
8、。第十九条阆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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