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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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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南充市嘉陵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更名为南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南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
2、构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外聘法律顾问主要包括法学专家、律师,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第四条组建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从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中确定人选,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第五条-7-法律顾问团实行双团长负责制,设团长2名,分别由区委办、区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
3、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设常务副团长1名,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协助团长工作,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团长1至2名,由区级部门有关负责人兼任或者由外聘法律顾问担任。第六条南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区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
4、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七)参与区委、区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八)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7-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法律顾问办公室向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的法律专业人士发布聘任公告进行公开
5、遴选;(二)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组织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区司法局等部门,择优确定拟聘法律顾问名单;(三)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定;(五)区委、区政府同意聘任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6、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7-第十条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协调安排。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做好服务联络工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法律意见
7、和建议,并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交法律顾问办公室存档。第十一条区委、区政府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及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法律顾问团团长可以直接召集或者委托常务副团长召集有关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直接联络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安排交办法律事务等工作。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
8、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五)约定的其他权利。-7-第十三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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