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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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3-04浏览次数:(华政办[2008]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材[2007]7号)和上海市教委、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与全面成才相结合提供指导和保障。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

3、,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学生参与管理的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学院(系)勤工助学的工作积极性,各学院(系)可自行拓展社会渠道,建立学院(系)勤工

4、助学基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系)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以及活动开展应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一)审核和批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二)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实体和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5、三)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单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四)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以及与学生德育相结合的自立自强、诚信、感恩、责任意识教育;(五)组织勤工助学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第四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一般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上课

6、时间,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第十条勤工助学的范围(一)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二)校外家庭教师、社会有关单位兼职(课余和寒暑假中进行);(三)其他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公布本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用工时间,学生在本学院领取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院汇总学生的申请意向向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二)学院(系)推荐依据根据学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

7、,符合特殊用工需要的学生优先,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三)面试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被推荐学生与用工部门面试。(四)公示公示拟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五)签署协议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学生签署《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然后凭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给的报到证去用工部门上岗工作。(六)上岗培训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工部门分别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第十二条校内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程序:(一)用工申请校内各学院(系)、各机关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需填写《用工需求登记表》,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设立

8、固定岗位,在上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用工申请。校内用工岗位需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二)报送名单学生面试后,用工部门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至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如录用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三)专人负责为确保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顺利开展,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和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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