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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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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代码10475学号104754140166分类号D914硕士学位论文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研究专业学位领域:刑法专业学位类别:法律硕士(非法学)申请人:张驰学业导师:樊建民副教授职业导师: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ResearchontheSubjectofCrimeofAbusingPowerADissertationSubmittedtotheGraduateSchoolofHenanUniversity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theDegreeofJurisMasterByZhangChiSupervisor:Prof.FanJi
2、anminJune,2017摘要刑法学界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研究透彻,然而在实践中认定它的时候时仍缺乏有较强操作性的依据。关于这个问题理论和实践脱节非常严重,本文希望对滥用职权罪主体来一次更深入的研究,解决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三个疑难点,分别是主体界定标准问题、罪责刑不相适应问题、司法认定问题,响应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本文的结构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概述。首先滥用职权罪主体的概念是指滥用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致使刑法保护的法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满足特殊身份要求的自然人;其次滥用职权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依法从事公
3、务;再次梳理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立法沿革,得出我国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范围历经限缩到扩大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范围及界定标准。从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立法沿革中推导出现阶段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范围,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虽不在编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列举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界定的五种不同学说,即“身份说”、“公务说”、“身份与公务兼具说”、“财产性质说”和“单位性质说”,结合学者们的各家之言,总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采用“公务说”最能体现滥用职权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4、,最能概括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范围,最能满足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第三部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分为滥用职权罪单独犯罪主体和共同犯罪主体两个部分。单独犯罪部分介绍了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相关联罪犯罪主体的区别、与渎职罪中相关联罪犯罪主体的区别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主体的区别,并指出刑法第397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表述存在漏洞。共同犯罪部分先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的基本形式,对当前理论界存疑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构成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持肯定态度,然后介绍关于不同犯罪主体间定罪标准的学术纷争,主要包括想象竞合说,分别定罪说,主犯行为性质决定说和身
5、份者行为决定说,并提出身份者行为决定说是目前司法实践普遍采取的观点;最后对I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共犯问题做了简要评析。第四部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立法上的缺陷及完善。首先分析当前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立法缺陷是主体的限缩不利于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立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罪主体的扩大有类推解释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现行法律对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部分的规定较少,对于混合主体的具体定罪标准存在争议。其次通过对比国外关于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立法,结合我国特殊国情,为我国滥用职权罪主体界定提供参考与借鉴。最后提出关于我国滥用职权罪主体立法的完善建议: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修改为“
6、国家工作人员”;将“重法优于轻法”的规定写入刑法第397条;明确非身份犯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在非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又构成其它罪名时,采用“身份行为决定说”确定适用的罪名。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认定;立法完善IIABSTRACTThecriminallawstipulatesthatthecrimesubjectofabusingofpoweristhe"statefunctionary",butinpracticethemainbodyofthecrimeofabusingthepowerisstilllackinginthebasisofstron
7、goperability.Thearticleexpectstheresearchonthesubjectofabusingthecrimeofabuseofpower,fromtheviewpointofthejudicialpractice,combingthelegislativetrendandthesocialstatus,tocomboutthecriterionofthecrimesubjectofabusingtheabus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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