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与刑法学科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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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2013年第l期不知犯罪学研究者感觉是喜还是忧。好在,当提到有法律有法学没法治问题时,人们不会太多地怪罪犯罪学。犯罪论体系与刑法学科建构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正在经历体系化、精细化、教义化与学派化的知识转型,这是我国刑法学真正走向规范科学的新起点。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成果数量呈现出新的井喷式增长。人们不再哀叹刑法学研究已经走到尽头,而是努力寻找新的增长点,力求实现刑法学新的知识增量,或者干脆回到刑法学研究的原点重新出发。大体上,传统刑法理论体系的维持论者基本上选择了寻找新的增长点、追求知识增量,而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论者则主张回到刑

2、法学的原点重新出发。犯罪论体系的完善或重构无疑是中国刑法学研究重新出发的原点,也是刑法学科建构的核心。当下中国犯罪论体系研究进入了“春秋战国”时代,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一统格局已然打破,阶层犯罪论体系悄然登堂入室,两大犯罪论体系的论战此起彼伏,盛况空前。我们纠结于继承苏俄、维持改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还是师从德日、引进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核心要素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此外,还存在着效法英美、建构以犯罪本体要件与排除合法辩护为核心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的参考选项。当然,也可以考虑立足本土,独立自主地建构独具中国特色的全新犯罪论体系。其实,犯罪论体系只是指导司法者适

3、用刑法,决定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的理论思维模型,同一部刑法完全可以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指引下得到合理而有效的适用。作为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追随者,我坚信,中国刑法学者完全可以就犯罪论体系的完善或建构,进行平等而充分的学术批评与争鸣,并应当有“兄弟上山,各自努力”的志气与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胸怀,努力打造各具特色、精彩纷呈的犯罪论体系,使之成为法律职业教育与司法实务界可以自由选择的优质学术产品。就现状而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与实务中无疑仍然占据统治地位,阶层犯罪论虽然已经登堂人室,但立足未稳,尤其是司法实务似乎并不买账。究其原因,除去时间、体制、环境、沟通等外部客观因素,

4、笔者认为,需要认真检讨、深刻反思阶层犯罪论体系引进与建构的内部问题。·1.阶层犯罪论体系参考模型的失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学对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进与借鉴主要是效法近邻日本。近年来,则越来越多地将目光转向现代刑法学的故乡德国。日本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尽管同属阶层犯罪论体系,但是,两者无论在理论构造还是基本立场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即使在日本或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内部,同样存在重大差异。日本的犯罪论体系内部至少有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之分野。德国刑法学在不法论上虽然超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二元的不法论取得统治地位,但是在二元不法论内

5、部仍然存在着以行为无价值为基准的二元不法论(以雅各布斯为代表)与以结果无价值为基准的二元不法论(以罗克辛·10·刑法学研究之检讨与反思为代表),由此形成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在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问题上,有的出于对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机能的重视,而强调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的阶层区分;有的基于构成要件作为违法性认识或存在根据的立场,而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予以整合,用不法的上位概念统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因而在犯罪论体系构造上形成不法与责任二阶层说、构成要件该当、违法与有责的三阶层说等不同学说。如果再考虑到行为作为犯罪基底的独立地位以及客观处罚条件的特殊意义,还有行为、不法

6、与责任的三阶层说,行为、构成要件该当、违法与责任的四阶层说,不法、有责与客观处罚条件的二加一阶层说,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与客观处罚条件的三加一阶层说,行为、不法、有责与客观处罚条件的三加一阶层说,行为、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四加一阶层说。每种不同的体系性建构中,认定犯罪必须考虑的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责任要素以及客观处罚条件等,又具有不同的体系定位与功能,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错综复杂,令人目不暇接、眼花缭乱,甚至无所适从。中国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追随者虽然就引进阶层犯罪论体系以替代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达成了一致,但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阶层犯罪论体系方案,到

7、底以哪一种方案为引进、借鉴的模型,显然尚未达成基本共识。这不仅妨害了阶层犯罪论体系在中国刑法学的引进,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阶层犯罪论体系内部交流与沟通的障碍。2.学者的学习、教育与知识背景制约下的选择性借鉴。阶层犯罪论体系虽然发端于德国,但中国刑法学对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进则源自日本。由于近邻的关系,中国学者较早地接触了日本刑法学的阶层犯罪论体系,我们对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理解与建构因而较多地受到了日本理论的影响。近年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随着中德刑法学交流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被翻译成中文,年轻的中国刑法学者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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