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ID:34650992

大小:141.85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08

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_第1页
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_第2页
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_第3页
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_第4页
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_第5页
资源描述:

《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CNAS-CI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InspectionBodyCompetenceAccreditationCriteriaintheFieldofForensicMedicine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I11:2007第1页共4页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法医学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疾病及死亡的检验、检查活动。本文件中法医学鉴定包

2、括法医病理学鉴定及法医临床学鉴定。本文件是CNAS根据法医学鉴定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文件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二应用说明2定义鉴定人: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术语,指具有从事鉴定/检验工作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

3、6中的检查员。复核人:指熟悉本鉴定检验领域方法、技术规范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法医学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委托方:指委托检查机构所进行检查的公、检、法、司等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6中的客户。3管理要求3.3检查机构应明确其从事检查活动的范围(法医临床学或/和法医病理学)。3.5法医学检查应在固定场所内进行,若在临时场所开展检查工作时,应遵守准则的相关要求。3.5a委托方提供的与委托检查有关的材料(如病史、影像学资料、案情、调查笔录、既往

4、鉴定文书等)应在委托合同中注明。检查机构应明确检查人员安全进入检查现场的责任。关键客户(公、检、法等委托方)需进入尸体解剖现场的应在委托合同中注明。4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CNAS-CI11:2007第2页共4页4.2鉴定人从事检查工作,必须在检查机构中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4.2.1检查机构和鉴定人与被检查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5保密性因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检查,检查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应对从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6组织和管理6

5、.6检查机构应保证其所聘请的兼职医学专家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8人员8.1检查机构应有足够的固定鉴定人,这些鉴定人应具备从事法医学检查的专业技能,其中须有一名以上具有法医学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必要时,检查机构可以聘请技术或行政辅助人员,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应符合准则的要求。8.2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完成检查报告的第一鉴定人应有5年以上法医学专业鉴定工作经历,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鉴定人须参加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技术比对活动;或有法医学资深专家对其检查结

6、果进行技术审核的评价记录。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检查证书批准的复核人应满足下列条件:(1)熟悉本检查领域鉴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2)具有本检查领域副主任法医师以上技术职称;(3)具有组织解决鉴定/检查活动中出现技术问题的能力。8.3检查机构除对鉴定人提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外,还应包括出庭作证能力的训练。8.5检查机构应对鉴定人提供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公正性、行为规范等)指导。9设施和设备9.1a检查机构在检查过程中若使用外部(医院等)设备,应在报告中注明。9.1b在检查机构以外区域进行法医学检查时,应保证检查环境条件

7、满足仪器设备和检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CNAS-CI11:2007第3页共4页查标准、规程的要求。9.3法医学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种类较多。当仪器设备设置会明显影响检测结果时(如计量用秤、血压计、纯音听力计等),则必须定期进行校准或核查。对人体某些功能进行检查的设备(客观视力检查仪等),因无法进行校准,检查前应对设备功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显微镜必须周期性清洁维护。10检查方法和程序10.1检查机构应使用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已颁布的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进行检查活动。10.1a检查机构应有合适的程序,对检查

8、结果质量有影响的整个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如案件的接待、受理、登记;样品的标识、流转、保存和处置;检查方法和设备的采用;结果报告的形式;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等。10.1b检查机构应有对委托机关提供的与委托检查有关的材料(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