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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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7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1届党委会第1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

2、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3月11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序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北京地质学院,1960年成为全国重点院校。1970年,学校整体迁至湖北办学,更名为湖北地质学院。1974年,学校定址武汉,更名为武汉地质学院。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组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京两地办学,总部在武汉。1997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学校由国土资源部划归教育部主管。学校坚持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科技支撑,在建成地球科学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

3、高水平大学的基础上,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研究型大学,致力于实现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学校实际,结合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简称: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UniversityofGeosciences;缩写:CUG。学校网址为http://www.cug.edu.cn。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或主管部门同意

4、,可新建或者调整校区。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建设。第五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学校事业发展战略、专

5、项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自主管理,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七条学校围绕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构建以1地球科学为主导,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生态系统。第八条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培养“品德高尚、基础厚实、专业精深、知行合一”的高素质人才。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一条学校党委是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6、,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第十三条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中层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领导学校的

7、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七)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法规和党内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第十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

8、、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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