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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文件杭河长办〔201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管委会:为加强“河长制”工作,制定了《杭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研究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7杭州市“河长制”办公室2015年6月146日杭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落实“河长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
2、5〕[2015]36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5〕[2015]1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区、县(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二、考核内容重点是“河长制”工作的组织机构、政策制度、河长履职、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河道水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细则详见附件。三、考核方法及时间安排(一)实施主体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治水办(市河长办)牵头。7(二)考核方式采取
3、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明查暗访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通过杭州河道水质APP软件等信息化方式,结合专项督查、巡查等进行。年终考核采取全要素考核,主要听取各地河长办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等方式进行。(三)时间安排日常考核原则上每月开展;年终考核时间安排在12月或次年1月。(四)评分方法日常考核及通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设置附加分5分。对于工作有创新、在省、市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省、市表彰的,经认定可以酌情加分。四、考核结果运用各地“河长
4、制”工作考核年度结果纳入各地“五水共治”考核成绩。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垃圾河、黑臭河反弹的,按照市委办发〔2008〕54[2008]54号、市委办发〔2014〕82[2014]8127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对整体水质明显恶化或垃圾河、黑臭河大面积反弹的,在追究河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五、其他说明1、区(县、市)级及区(县、市)以下河长的考核,由各区、
5、县(市)党委、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杭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细则(试行)杭州市“河长制”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7附件:杭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细则(试行)序号考核项目内容赋分原则考核得分备注1政策制度(42分)p区(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督查;属地“河长办”统筹协调本地区落实“河长制”,加强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对河长开展工作培训(1分)未建立
6、“河长制”、“清三河”工作领导机构的,扣0.3分;党委、政府、河长办未按要求开展督查的,各扣0.1分,最高扣0.3分;河长办未按要求开展统筹协调的,扣0.2分;未对河长开展工作培训的,扣0.2分。 ●建立各级河长巡查、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投诉举报受理、例会、报告、上下游协调等机制并组织实施(9分)每缺一项扣0.5分,最高扣3分;机制、台账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最高扣6分。●制定河长工作考核办法及相应的奖惩制度(2分)未制定的扣1分,未组织实施的扣1分。●定期开展河长包干河道水质通报,建立水环境治理绩效评估制度(4分)开展河长
7、包干河道水质通报一年不少于2次,未定期开展的,每期扣0.5分,最高扣3分;未建立绩效评估制度的,扣1分;●制定对乡镇(街道)、村级河长履职进行督查的办法,并开展督查(3分)未制定的扣1分;开展督查次数全年不少于2次,督查每少1次的,扣1分,最高扣2分。●配置相应的河道警长,实现河道警长(联系干警)与镇级河长全配套。(2分)对应设立河道警长制度、人员和职责,发现不完整的,每个扣0.2分。 ●所有设置镇级以上河长的河流(段)都应制定规范、完整的“一河一策”水环境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4分)未按要求制定“一河一策”的,每条扣0.
8、4分,最高扣2分;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治理目标、任务、举措,未规范制定的每条扣0.4分,最高扣2分。 p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清三河”全面复查,并于7月、次年1月中旬前上报复查情况(2分)未按要求组织复查的,每少一次扣0.5分,最高扣1分;未按时上报复查情况的,每少一次扣0.5分,最高扣1分。p完善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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