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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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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几个问题傅士成(南开大学,天津,300071,男,副教授)摘要: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涉及诸多理论问题。其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告诫程序及其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实施,声明异议等,都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行政效率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协调,是设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的永恒追求。关键词: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一0078《2002)01一008一07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或
2、《行政执行法》,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除有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性规定外,其程序性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况,一方面使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程序上无法可依,其执行方式、步骤、强度、期限等都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因缺乏程序性规定而在实践中无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与滥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象并存。本文仅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实践中几个突出的程序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作者的主张和看法。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问题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看,行政机关成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资格条件主要有两个:一
3、是该行政机关是作出待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个条件解决由哪个机关充当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的问题。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这个条件解决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与法院依申请而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问题。在第二个条件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和说明,即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实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完全由其裁量决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全可以自行决定由自己充当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并实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为具体行政
4、行为的作出者,为什么具有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这涉及到“禁止私力救济原则”是否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适用的问题。所谓“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指冲突主体或利益当事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使自己的某种权益得到实现或补偿,并使冲突相对方受到一定的惩罚或制裁。在仲裁和诉讼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之前,以“自决”为核心的私力救济构成人类解决社会冲突、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初形式。“以复仇为动机的暴力性杀戮是原始社会中人类冲突的主要自决手段。原始社会不具备解决冲突的社会化手段,因而自决便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万方数据行政机关自行强制
5、执行程序的几个问题‘私力救济’成为通行的社会习惯”。①私力救济的本质是冲突主体一方或多方借助于一定的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强制性实现或补偿,并使相对方受到某种惩罚和制裁。‘私力救济的主体并不仅限于直接冲突者本身,还包括直接冲突者各自可以借助的某些其他力量,主要是与直接冲突者利益相一致的家庭、民族、团体或其他主体。原始社会中的自决始终与血亲复仇相联系。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化,特别是诉讼等公力救济手段的不断完善,私力救济、尤其是暴力手段的私力救济,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上被禁止,这就是通常所讲的“禁止私力救济原则”。“私力救济
6、”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原本意义上的“私力救济”完全以冲突或纠纷主体的私人实力为依托。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后果,也是依赖私人暴力的大小或强弱,而不是各自权益主张的对错和是否正当。“私力救济”作为解决冲突或纠纷的一种手段,缺乏起码的公正,更与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相悖。从一般意义上讲,“禁止私力救济原则”在私法领域的运用是绝对的。但是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违背“禁止私力救济原则”?这需要从行政强制执行本身的情况和行政法理论着手进行分析。行政机关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因其作出具体行
7、政行为而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该特定相对人是这个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就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的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执行。而“禁止私力救济原则”中的“私”,并不是指私人与私方,而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即指冲突纠纷的双方。由此看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至少在形式上属于“禁止私力救济原则”所禁止的范围。与“禁止私力救济原则”有关的是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
8、正行使权力的原则。这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不是一个实体规则。②它包括两项内容或要求:一是自己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也称偏见排除原则;二是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原则,也称听证原则。③根据自然公正原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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