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方法论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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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第4期江苏行政学院学报No.4,2008总第40期JournalofJiangsuAdministrationInstituteGeneralNo.40·法学研究·宪法学方法论笔谈编者按:如何研究宪法学?近年来随着法学方法论研究日益升温,上述问题越显重要。方法论运用的熟练标志着一个学科的成熟。为了彰显宪法学的学术品格,尤其要重视其研究方法。为此,本期编发了六篇青年学者的文章,希图了解他们对宪法学方法论的思考。第一篇文章提出了中国宪法学中的“明希豪森困境”命题,并作了自己的解答;第二篇则阐述了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同异;第三篇则梳

2、理了法律与政治关系在宪法学中的纠缠;第四、五篇则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价值与规范的关系。最后一篇则提出了宪法释义学的问题与前景。希望进一步推动宪法学方法的研究,并促进宪法学的多元化发展。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8860(2008)0420098221中国宪法学如何超越“明希豪森困境”?周刚志(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当代德国法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认为,是一个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的话题。从认识论任何科学的命题都可能会遇到“为什么”的无哲学角度来解读,这种理论上的分歧源于人类穷

3、追问,直至无穷地递归,或者在相互支持的论理性的局限性。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点之间循环论证,或者以某个“教义”或者“信成果,其含义的阐释既不能像对于物理世界之条”终结追问。阿尔伯特将之概括为“明希豪“自在之物”那样完全依循纯粹客观的“科学路[1](PP122)森困境”。其实,自近代以来的法学学径”,但是也绝不能听任释宪者或者当政者们科,不论是以解释方法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法的恣意专断。于是,任何宪法释义在客观上都解释学,还是以“良法”为目标的立法科学,都不得不遵循甚至依赖于一定的理论逻辑以证明未能超脱于“明希豪森困境”之外。兹以宪法

4、其正当性,或者是依托不完全经验之归纳所构学为例予以说明。建的“因果逻辑”,或者是依托一般概念之推演所形成的“演绎逻辑”。由于人类理性认识能一、宪法学研究上“明希豪森困境”的表现力的局限性,人们不仅永远无法彻底认识不同事物背后的“因果关系”,而且有时也难以精确无论从何种学派的立场来说,宪法从形式把握法律文本中极具开放性与模糊性的“一般上说乃是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概念”,更遑论借此一般概念实行数学演绎式本,应属公论。但是,这个法律文本的效力又是的法律推理。这种宪法学研究思维上的“明希从何而来?因何确立?应该如何具体适用?却豪森困境

5、”,其具体体现有二:98©1994-200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一)立宪科学上的“明希豪森困境”。人“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解类社会如何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是否有能力释结论。也说明,法律方法仅仅是提供法律答[5](P456)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对于这个政治宪法学上案的路径,而不是法律答案本身。”正是的基础问题,似乎自西耶斯提出“人民制宪权”在这种论战的过程之中,不同学派逐渐形成

6、,各学说以后就已经一劳永逸地结束了争论:宪法执一端,相互鼎立。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宪法解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与正当性,乃是因为它源自释学上的逻辑困境,难以以某一个终极的信条于人民的授权与同意。这是非常简单的政治公或者教义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理与因果逻辑。但是,正如施密特所说:“人民但是,逻辑困境的存在恰恰为理论论证打的弱点在于,它本身并无固定形态或组织,却要开了道路,为不同理论流派的形成准备了条件。决定有关其政治形式和组织的根本问题。因囿于本文篇幅所限,笔者拟于后文中尝试总结此,人民的意志表达很容易遭到误解、曲解或篡宪法解释学上为超越“明希豪森

7、困境”而形成[2](P92)改。”阿伦特也认为,人民作为“受压迫的的诸种理论进路。多数”欲行使具有主导性与创造性的“制宪权”,必须经由领导者的意志力的凝聚和塑造,二、超越“明希豪森困境”的诸种因为人民大众是被动和无知的:习惯于惯常生宪法理论进路活的惰性以及无法了解自己受压迫的现[3](P217)实。从1787年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法解释学的发达,不仅有赖于成熟的法律文宪法伊始,人类的制宪史已经划过两百多年文本,更有赖于一种健全的诉讼程序机制;唯有的历史,时间虽不久远,却反复宣示一个基本的在司法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中,有关法律条事实:

8、由于“人民”本身并不一定具备良好的宪款的解释才具有实践意义,因而引起研究者的政素质,加之“人民”与作为“人民代表”所组成关注,甚至激发社会民众的争论。故而,就宪法之制宪机构的区隔,“制宪权属于人民”等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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