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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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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二、办理依据(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372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区高技能人才窗口四、办理条件(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
2、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3-(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
3、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五、申请材料(一)拟设立学校的合作举办单位的申办报告及合作协议(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现有办学条件,包括校舍情况.师资配备情况.实习.实验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以及证明材料(核验原件)(四)拟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等(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3-(六)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
4、金到位证明(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八)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核验原件)六、基本流程(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三)符合申报要求的,上报省厅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区高技能人才窗口(二)电话咨询:0536-8090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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