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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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支持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信用产品应用推广,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宣传,信用管理培训,信用知识普

2、及教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等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性资金。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考核和

3、项目验收。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八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九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一)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二)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三)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四)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宣传;(五)信用管理培训、信用

4、知识普及教育;(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第十条(除外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第十一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第十二条(资助标准)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信用知识普及教育项目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资助额度一般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第十三条(区县配套)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5、第十四条(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第十五条(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支持对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

6、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在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第十七条(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八条(年度安排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九条(资金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计划任务书的约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第二十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

7、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计划任务书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署《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的内容。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监督考核)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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