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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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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因故未能按合同书(任务书)组织实施,无法完成合同书(任务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2、办理。各科技计划(专项)另有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的,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项目验收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实施情况、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五条8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主持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三种方式。(一)会议验收。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
3、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二)现场验收。指由主持验收单位根据任务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三)材料验收。指立项金额小于10万元(含)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后,可不需项目单位汇报,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审核书面材料、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专家组审核后发现材料验收难以做出验收结论的,可转为会议或现场验收。第六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组负责制。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设专家组长1名,由同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
4、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第七条8项目验收专家主要是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以一线科研人员为主。原则上主持项目验收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专家组成员,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必要时,也可以选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或省外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第八条项目验收专家遴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
5、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该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经济发展状况,了解国家和省的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九条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一)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二)严格对照项目任务书,核实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验收工作;(四)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
6、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8;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指标的项目,可向省科技厅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主持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
7、将审查意见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第十二条省财政科技拨款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50万元),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表格等材料可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任务书;(三)项目总结(报告);(四)经费使用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账;(五)附件: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的佐证材料及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等;2.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参看本办法第十二条)或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帐和主要发票等相关
8、财务佐证材料;3.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8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材料受理。由省科技厅发布验收通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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