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因为如下因素影响而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a. 遭遇严重影响施工的恶劣天气、停水停电、天灾、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的。 b. 经双方同意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c. 因与甲方和乙方无关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第三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小)区的管理机构和隔壁邻居的无理行为。 d. 经甲方同意的属新材料或新工艺采用而导致的工期拖延
6、或试验时间浪费。 e. 经甲乙双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第五条 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提供方应当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 2、对于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对于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部分,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