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学校章程范本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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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学校章程范本(民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桂林市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举办的(甲出资举办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第五条办学地址:桂林市区(县)路号。第六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桂林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桂林市民政局。按照《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桂林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桂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是。举办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办学措施和决定。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万元。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一)办学类别:民办(二)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范围),实施普通全日

3、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文化教育培训。(四)学制:年(五)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

4、设置;(九)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四)校长提议时。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

5、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三)审核预算、决算;(四)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的。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二十条副理事

6、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理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第二十四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

7、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八)学校章程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学校校长不是理事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学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学校理事、校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学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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