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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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

2、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应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以确保募集资金安

3、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1第九条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在证券部备案。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效益的关系。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

4、入时间来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总经理负责具体落实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需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照下列程序审批:(1)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长审批;(2)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0%~20%(含20%)时,由董事会审批;(3)实际投资超过预算2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审批;(4)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相关部门应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

5、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控制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第十五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可将募集资金用于安全性高、兑现性强的国债等短期投资和临时补充公司流

6、动资金。第十六条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2第十七条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第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7、资金用途。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第二十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1)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应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进行信息披露。第五章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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