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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今天的人们拥有两份遗产,一份是祖先在千百年历史中创造的文化,另一份是天然造化的神奇自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觉得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珍贵,近现代工业化过程以及其他人为和自然灾害对这两类遗产所造成的破坏,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与管理,取得各国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在巴黎总部举行的第17届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强调文化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人类共同财富。这些共同遗产的保护不仅与个别国家有关,而且与全人类相关。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国家的责任。世界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国际准则性文件,其宗旨是促进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和相互支持,为保护人类共同遗产作出积极的贡献。它从通过之日起,就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响应,已有167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国际法律文书。中国政府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一贯十分重视,并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活动。早在1985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就批准了世界遗产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89个缔约国,并于1992年、1993年和1994年进入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在保护世界遗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是屹立于世界东方的文明古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都十分丰富,迄今已有28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在缔约国中位列第三。世界遗产是经国内外专家鉴定、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最高品位的遗产。世界上无论发达还是不发达的国家和民族,都以自己家乡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引以为荣,因为这标志着本国家、本民族甚至本社区在历史上对人类文明长河所作出过的贡献,也标志着遗产所在地人民为当代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确定并保护世界遗产,对于我们今天传承文明、审视生命、认识历史、认识自然,进一步改善和创造人类的生存环境,意义重大。世界遗产是一部存在于环境之中的大型、直观、生动、全面的历史书,包括文化史、民俗史、政治史、军事史、经济史、建筑史、科学史、技术史、教育史、自然史、进化史、地质史、地貌史、动植物史等人类活动和自然演变的历史。它的认识价值绝不是任何文献资料和用文字写成的历史书所能替代的。站在巍峨的八达岭,看到长城起伏;站在故宫太和门,北望太和殿;站在秦皇陵,下看兵马俑,这时候你对封建社会专制的理解,对祖先非凡创造力的认识,是读任何一本书所无法达到的。同样,你坐在书桌旁,无论如何也体会不到当年“孔子登泰山而小天下”,体会不到李冰父子修都江堰而铺展“天府之国”的蓝图和祖国河山的壮丽与博大。世界遗产地寄托着丰富的记忆,包括个人的、人民的、民族的和国家的直至整个人类文明的记忆:四合院里的母亲慈爱的泪水、文昌阁里一代代年轻人的不懈追求……有这些记忆、感觉,人们才可能活得有质量、有品位。世界遗产地本身的美非常值得欣赏,它们是活的自然、历史博物馆。它们使地球和乡村千变万化、多姿多彩。这不是当代任何一个规划、一种设计所能做得到的。我们试想,倘在遥远的年代,人们就有“遗产”意识,我们今天就不会因某些文化生态、自然法则、环境意识变异而忧虑和困惑。从某种意义上说,“ 金字塔之谜”、“印第安文明之谜”、“夏商周断代史”、“西夏文明之谜”、“夜郎国之谜”等,恐怕都与文化线索断裂、文物出土稀少而使人们思维的连贯性遭受断裂。我们今天无法估算,阿富汗由蒙昧主义导致“巴比扬大佛”消失,最近发生的伊拉克战争使古巴比伦文物遭受浩劫以及英法联军、八国联军曾对中华文物的空前破坏和掠夺,对人类文明产生的负面作用。因此,世界遗产的保护,对于人们尊重与理解祖先的发明与创造,将这些发明与创造传承给子孙以及更好地了解人类的生存法则,营造文明、和谐、理想的生存环境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精华大多分布在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意识正在增强。但是也要看到,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使文化和自然遗产正在遭受大规模侵掠和破坏。早在1998年,中国社科院环境和发展研究中心就写过“国家风景名胜区不宜上市经营”的报告,引起了中央领导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和领导1999年作出了暂停国家风景名胜区上市的决定。遗产本身的价值告诉我们,这样的举措是正确的。中国科学院地理所陶伟博士认为,世界遗产绝不是为旅游的,是世界遗产的名声扩展了旅游资源,而不是本末倒置。我们国家申报的世界遗产很多已经成为旅游的目的地,申报本身带有功利性,出发点有了变异。时至今日,许多风景点不顾其本身是否达到“遗产”标准,而把旅游的不景气归咎于遗产申报未获成功和不得力。在他们看来,世界遗产是一块“金字招牌”、一棵“摇钱树”。已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一些风景名胜地区同样如此,都仅从地方的局部、眼前、短暂的利益出发,任意地进行所谓的开发利用。这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是对世界遗产的这一称号的亵渎。有鉴于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湖南张家界、云南丽江亮黄牌,湖北武当山复真观的“太子养生堂”赫然登堂,江苏周庄日益明显的“现代化”,山东泰山索道的轰鸣音响等等,都应给我们以警醒。众所周知,由于历史上交通闭塞、信息不畅、地理特殊,许多世界遗产地因此而形成。这些遗产地同时又是现今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发与保护产生冲突。一方面,遗产需要保护,这是利用的前提,但保护必须有物力、财力、人才作保证,而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项经费。旅游开发的急功近利便使得社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地缘优势观得以强化。由于迄今为止未能建立起国家公园体系,也未能对国家公园立法,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即使国家已暂停风景名胜区上市,风景名胜区盲目企业化、商业化的趋势并没有停止。地方政府存在追求短期政绩的行为,普遍认识不到遗产资源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还存在将遗产资源混同于一般经济资源的错误认识。因此,我们既要考虑到社区发展的需要,但更要考虑到保护遗产以满足千秋万代发展的需要,切莫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造成宝贵的遗产毁于一旦。“发展是硬道理”绝不意味着短期的局部经济利益是硬道理,也绝不意味着追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是我们的惟一目标,而其他都可以不顾。应该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挥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功能,推动旅游事业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当然,强调“保护优先”,是针对遗产的特质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否定其“永续利用”。无论保护与开发,社区的参与都是重要的。建立遗产地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产资源,而社区群众的生存与发展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需求。社区人口压力大、经济落后是保护区面临的社区背景。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表现 为相互争夺土地权、资源使用权、平等经营权、利益分配权等。造成这些冲突的深层原因是忽视社区利益,社区管理机构不健全,保护需要自养,经营管理没有分开,法律规定不明确,无章可循。解决矛盾需要重视社区管理,尊重社区权力,与社区分享利益,建立和完善共管委员会。从长远看,要协调好遗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制定国家遗产保护法和实施细则,以法律确认国家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遗产委员会,代表国家对遗产实行管制,在遗产保护专家的支持下设计公开招标文件,说明某保护区详细招标过程,并充分考虑给社区带来长期利益。国家遗产委员会应该确立多种管制目标,如地方政府收入、保护旅游吸引力和其他社会利益等。这样就不会陷于政府和企业“谁说谁算”和“谁说了也不算”的无休止争论中,也不会有诸如湖南张家界景区拆迁、贵州梵净山修建索道之争以及四川乐山复制“巴米扬大佛”等问题。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的国外影响,根据我们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理解,保护、保存是介绍、利用遗产的前提,也是世界遗产传承、永续利用的基础。“利用”主要是利用其价值,如利用其科学价值进行科研、科教、科考活动,利用其美学价值进行游览、观赏,利用其文化价值进行考察和传播历史文化知识。遗产利用的性质主要是精神与科教功能,而不是经济开发功能。用经济开发区的概念、政策去开发利用遗产地,势必导致遗产地的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使风景区遗产地遭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对遗产地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管理,都必须有文化、建设、宗教、林业、园林、旅游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否则这一切都只能流于空谈。对遗产地的保护与开发,为体现其真实性、完整性的价值,“保护第一,利用审慎”是不容置疑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在遇到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时,最终都是保护的力量占上风。我国从定海古城被毁、泰山索道修建,到鄱阳湖污染,都是以保护者的失败告终。原因在于对“保护第一”方针上存在错误认识和法律机制的不健全。我们不希望那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不能用死人压活人”,“两条腿的人穷得吃不上饭,谁顾得上保护四条腿的动物”,“保护第一限制了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理论”与“实践”继续对中国的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只有坚持“保护第一,利用审慎”,才不致使遗产成遗物、遗憾,才能有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获得的不仅是世界遗产的光环,更是沉甸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