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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7
《民用核设施(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编号:13016-03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7年11月21日发布机构:环境保护部1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核设施(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铀矿冶、电磁辐射、核技术利用等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五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2、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五)《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四、受理机关环境保护部五、决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六、数量限制无七、申请条件申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规定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2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中规定由我部审批的项目,可向我部提出申请。八、禁止性要求1.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
3、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没有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不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7.环境
4、影响报告书有重大问题的。九、申请材料目录依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序号提交材料名称类型份数载体要求原件2纸质1申请函复印件1电子如不能全本公开,应提供公原件2纸质环境影响评价开版以及删除全本中不宜公2文件开信息的说明。公开版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复印件1电子33公参说明原件2纸质4公示材料证明原件2纸质注:1.表中文件的电子版均不含涉密或不宜公开内容。2.除上述文件外
5、申请人应提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十、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网上接收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核与辐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涉密项目除外)2.窗口接收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3.信函接收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环境保护部递交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文件,并附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部进行初步审查,可作出下
6、列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全部材料。3.申请材料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4(二)项目审查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评估过程中如提出问题,申请人需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对申请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机构形成对申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的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必要时
7、,环境保护部可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部内相关司局及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求意见,组织环境保护部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或组织专家审查,形成咨询意见。(三)项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信息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保护部在政府网站(网址:www.mep.gov.cn或www.zhb.gov.cn)公布受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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