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地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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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引言外资并购目前已成为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然而,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东道国的发展注入资金、投入技术以及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外资并购也可能对一国的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部分外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竞争,形成垄断。有鉴于此,很多资本输入国都通过反垄断法、外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实行规制。而在对外资并购的规制中,反垄断审查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国际上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的成果斐然,审查标准主要分为实体标准和

2、综合审查标准,此外各国还通过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审查等对外资并购加以特殊限制。在实体标准研究方面,具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欧盟的严重损害竞争标准;美国实质限制和排除竞争标准,德国的市场支配地位标准等。在综合标准方面,各国的反垄断审查综合标准一般针对的是横向并购,并以如《横向并购指南》等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领域兴起的外资并购,带来了巨额的国际资本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但也引发了市场垄断和品牌垄断,从而对中国市场结构和竞争格局形成了强烈冲击,也威胁着中国产业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商业领域并购的进行反垄断审查。①我国在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第一次提出

3、了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随后,在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所采取的是审查标准是实体标准中的实质限制和排除竞争标准。我国对这一标准规定较为模糊,在实际的具体运用中不可避免将会遇到种种问题。本论文将从反垄断审查标准的角度入手,对各国的反垄断标准的立法理论及实践进行分析,并同中国的相关规定加以比较,在此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于中国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在实际运用中遇到的问题予以分析阐释,同时并借鉴外国经验,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和解决建议,期能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略尽绵薄之

4、力。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概述1.1有关外资并购的几个概念的界定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同时亦是本文主旨之所在。作为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问题的逻辑起点——外资并购,在本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确定外资并购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更好地理解外资并购反垄断这一概念,我们有必要对“外资”、“并购”、“外资并购”等概念一一厘清。①王佳芥:《外资并购商业浪潮及其负面影响》,载于《经理日报》2007年第3期。第1页,共35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1.1.1并购的含义并购是个外来词,与并购相近或相关

5、的词汇在英文里有:Purchase、Tenderoffer、Merger、Consolidation、Acquisition、Takeover等,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真正能阐明中文中“并购”含义的英文单词是Merger和Acquisition,即兼并与收购。兼并(Merger)是指一个公司企业将其他公司企业并入本公司企业,而使后者失去法人资格的行为;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企业通过购买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企业的一定数量的资产或股份,从而获得该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的行为,被收购的公司企业可保持原有独立法人资格。兼并和收购的动机和目的相同,都是通过产权交易,以达到控制其他公

6、司企业的目标,故习惯上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并购”。②从国际组织如经合组织(OECD)有关文件中的定义,并购包括并购方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并购方获得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控制。严格说来,并购方必须获得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③美国成文法中并未对并购列出专款规定,但从《克莱顿法》第7条和第7A条关于禁止并购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以及法院的判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通过法律加以控制的并购,除了股份或资产的取得行为之外,还包括狭义的公司合并,企业合营,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兼任管理职务等具体形态的、范围非常广泛的企业之间的集中行为。④欧盟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

7、》第3条对并购进行定义,并购包含了企业合并、购买资产或证券、通过合同等其他方式实质上对一家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等多种方式的企业集中。我国法律关于并购的界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对并购作出具体的定义,但从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反垄断法上的并购包括但不限于民商法,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上所规定的并购。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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