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条例(第131 章) 盐田仔及马屎洲发展审批地区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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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条例(第第第131章章章)盐田仔及马屎洲发展审批地区草图编号DPA/NE-YTT/1的建议修订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第6B(1)条考虑就《盐田仔及马屎洲发展审批地区草图编号DPA/NE-YTT/1》所作出的申述和意见后,已依据第6B(8)条决定建议修订上述图则。建议修订项目载于下面的附表。附表内对受建议修订项目影响的地点的描述仅供一般参考,修订图则编号R/DPA/NE-YTT/1–A1则较具体地显示受影响地点的确实位置。有关建议修订可于城市规划委

2、员会的网页(http://www.info.gov.hk/tpb/)浏览,并会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下列地点供公众查阅–(i)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ii)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7楼规划数据查询处;(iii)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4楼规划数据查询处;(iv)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3楼沙田、大埔及北区规划处;(v)新界大埔汀角路1号大埔政府合署地下大埔民政事务处;以及(vi)新界大埔崇德街9-11号大埔乡事委员会。按照条例第6D(

3、1)条,任何人(但如有关建议修订是在考虑该人作出的任何申述或提出的任何意见后建议的,则该人除外)可就有关建议修订向城市规划委员会作出进一步申述。进一步申述须以书面作出,并须不迟于2012年5月18日送交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2-按照条例第6D(2)条,进一步申述须示明–(a)该进一步申述所关乎的建议修订;(b)该进一步申述是为支持还是反对有关建议修订而作出的;及(c)该进一步申述的理由。任何打算作出进一步申述的人宜详阅「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

4、交及公布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上述指引及有关表格样本可于上述地点(i)至(iii)索取,亦可从委员会的网页下载。按照条例第6D(4)条,任何根据第6D(1)条向委员会作出的进一步申述,会于正常办公时间内在上述地点(ii)及(iii)供公众查阅,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9条就有关的草图作出决定为止。个人资料的声明委员会就每宗进一步申述所收到的个人资料会交给委员会秘书及政府部门,以根据条例及相关的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作下列用途﹕(a)处理有关进一步申述,包括公布进一步申述供公众查阅,

5、同时公布「进一步申述人」的姓名供公众查阅﹔以及(b)方便「进一步申述人」与委员会秘书/政府部门之间进行联络。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第第第131章章章)对盐田仔及马屎洲发展审批地区草图编号DPA/NE-YTT/1作出的建议修订项目附表I.就图则所显示事项作出的修订项目A项-把三门仔新村、联益渔村和附近地区由「住宅(丁类)」地带改划为「非指定用途」地区。II.就图则《《《注释《注释》》》作出的修订项目》作出的修订项目删除「住宅(丁类)」地带的《注释》。城市规划委员会20

6、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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