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法治化管理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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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建设/200812非政府组织法治化管理的对策研究沈林荣(江苏省行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04)摘要:非政府组织法治化管理的难题破解,应在制度上设定多种法人主体,保留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增加设立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以此为起点,确认多类法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标准,分别适用登记、许可、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社会募捐等配套性制度设计。由非政府组织自行选择适用成立何种法人,政府相关部门亦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关键词:非政府组织;规制;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

2、605(2008)12-0078-05一、保留社会团体法人,二是单一的社会团体法人标准使得以此为基增设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础的法律制度缺少弹性。从内涵上看,以非营利性作为三者共同的标准,把基金会与社会团体和民办对非政府组织的法治化管理,必须先定位非政非企业组织归结为社团法人,混淆了不同非政府组府组织的法人主体资格,以便将非政府组织能够纳织的功能与性质,法律法规不能针对不同非政府组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中来。织的设立目的、登记、许可、权限、撤消等方面进行我国现有法律中用单一的社会团体法人来涵设计,缺少实体与程序上容纳

3、多种制度标准的可能括非政府组织法人地位,这种定位有三个方面的缺性与弹性,采取所有的非政府组织都适用同一标陷:一是单一的社会团体法人标准法律上定位不准,这种简单化一刀切的做法是片面的平等。以最大涵括度的单一社会团体法人标准去设计非政准确,标准过高。从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府组织法律规制,如同要求所有人高度都相等一样金会管理条例来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不合逻辑,是规范非政府组织制度混乱的源头。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三是社会团

4、体法人非营利性标准在实践中容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易造成混乱。以非营利为标准来定位社会团体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人,容易模糊公民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所从事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的必要的有偿服务与营利活动之间的界线。公民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社会组织应当没有营利目的,但在缺乏经费资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情况下,许多民间组织为维持生存和发展又不得不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5、从事一些收取费用的活动,这在中国通常称作有上述规定,从表面上看,基金会是完全法人,社会团偿服务。然而,有偿服务的界线模糊不清,很难确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则没有被明确归结为法人这定这样一个收费标准,低于这一标准就是非营利一范畴,似乎是权利待定的无权利能力社团或无的,而超过这一标准便是营利的。所以,用非营完全法人资格的社团,法律规定在这里出现了不该利标准来界定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可能会有的含糊。遇到如何确定非营利标准这样一个新的难题。标作者简介:沈林荣(1963-),男,江苏吴江人,江苏省行政学院

6、法政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78法制建设/200812准过高则妨碍公民结社权的行使,标准过低则形成活动中,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参与政治公共事务、劣币驱逐良币情形合法运作的非政府组织经济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狭义的社会涵会因为不规范的非政府组织行为而蒙受社会合法义),即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在此,作为组织形性的损失。另一方面,现实中非政府组织有的从事态,非政府组织既可以是法人型人合组织的社团法非营利性活动,有的从事营利性活动,虽然都可能人,也可以是以一定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

7、财团法为社会公共事业提供服务,但它们却不在同一个层人,更进一步的是,既可以具有社团法人的人合性,面上竞争,获得社会资源等能力因此也大不相同,也具有财团法人的资合性,创新性地引进公益法人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的概念是必要、及时、恰当的,这就需要确认新的公单一的社会团体法人标准意图使非政府组织益法人来涵括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形态。具体而言,公平发展,可是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非政府组织不论是从事政治公共事务还是从事经期望很高,结果令人失望。上述难题破解之道在济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活动,都可以定

8、位为公于:在单一社会团体法人标准的基础上,增设财团共利益服务的组织,在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享法人与公益法人,以最大限度地容纳各种类型的非受多种特别权益的公益法人。政府组织,容纳各种制度设计。确立公益法人的目的不是简单地需要一个名所谓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分,而是为了公益产权,以产权来厘定非政府组织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在理的法律制度规制,进而确立明晰的公益法人制度。论上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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