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_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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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刘士国: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刘士国摘要:当今隐私权向两个方向发展: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侵犯患者隐私权,在我国医患关系中时常发生。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国际经合组织发布的理事会劝告八原则,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以及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和患者个人资料控制权均为患者的人格权,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关键词: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个人信息控制权;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2

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1)06009605作者简介: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200448)一、患者隐私权与患者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隐私权中的隐私是与私生活有关的个人信息,而患者隐私权中的隐私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治疗所了解或记载的患者个人信息中的个人隐私。隐私权是19世纪产生于美国,是作为与暴露私生活相对抗的原理,在判断分析中提出的一项权利。其后,隐私权又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在私生活领域,提倡自己决定权,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决定,其他人,包括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不得介入;另一方面是提倡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3、。这是一个在信息化社会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的权利,相对于此私事的自己决定权则被称为古典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提出患者隐私权概念,是1890年美国沃伦和布兰迪斯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论文对隐私权的权利,意为不要别人管的权利。之后,隐私权演变为自己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人类脱离群居后,有了家庭,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就隐藏起来,隐私就成为文明社会人的一项权利。但由于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易受侵害,又出现利用他人隐私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隐私保护才成为一个社会化问题,隐私权法律制度才得以发展。患者在现代医疗情况下,将向医护人员和医院提供所需了解的隐私,医护人员和医院

4、应承担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患者隐私权保护更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隐私得不到保护,就难以作为一个正常人在社会上生活。因此,隐私权及自己决定权、个人信息控制权成为基本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提倡,源于医疗记录的所有权归属于医生和医院。不管是纸、录音、录像收稿日期:20110320*本文系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项目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JAB20064)、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民商法(项目编号:B102)的阶段性成果。参见[日]加藤良夫实务医事法讲义,民事法研究会2007年版,第62页。参见[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

5、]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96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刘士国: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磁带还是电子记录,因为是医生亲手制作的,存于医院的资料,其归属于医生和医院是没有争议的。从具体情况分析,这些资料并不在患者手中,但其中记载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多为隐私内容。其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出生年月、年龄、性别、住所、职业、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疾病名称、受伤情况、个人职务、诊断时间、既往病情、治疗计划、处方内容、家族病史,检查资料涉及的血液、病理组织、X光、CT、心电图,护理记录,等等。为保护患者隐私权赋予患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是必要的。私

6、事的自己决定权,基于个人意思自治和财产所有及自身的生命健康,患者信息主要是基于诊疗记录,而诊疗记录所有权归医疗机构,为保护患者隐私权,就必须赋予患者对其享有控制权。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了侵犯隐私的诉讼,在法律上首用隐私一词。之后颁布的医事法律,也有保护隐私的规定。如职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职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第43

7、条:医护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疯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源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为病人保守秘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18项民事权利中,首次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不是设权性法律,其条文的表述以责任为本位,还不能认为本条是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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