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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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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谨以此论文献给中国海洋大学——————孙晓利1保险受益人法律制度完善研究学位论文答辩日期:指导教师签字: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2保险受益人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摘要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毕竟恢复时间太短,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与保险有关的纠纷和诉讼也日渐增多,有不少案件所发生的事实是之前所没有经历过的,甚至在保险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法理可以参照。事实上,现实中被保险人、受益人诉保险公司的案例比较多,其中最为主要的纠纷就是保险金的给付问题,而保险金给付问题的核心就是保险受益人问题。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四
2、五个条文中,虽然较之前的保险法规定有进步,但是对实务中很多疑难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规定欠缺操作性,不利于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保险受益人的概念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保险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什么法律身份,当事人的观点不符合法理,关系人的观点只是单纯的学术词语而缺乏法律依据,利他合同第三人的观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成文法国家的具体国情下,保险受益人不应当受到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条件制约。其次,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存在缺陷。保险受益人制度只能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不仅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也已经与保险业的实务操作脱节。在保险受益人指定生成、
3、法定生成和变更等生成制度方面,我国立法均存在不完善,不能顺利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现实纠纷。保险受益权在行使过程与其它民事权利产生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也尚未建立。再次,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受益人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为文章最后的完善建议提供论证。对受益人制度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的“支持说”和“反对说”进行比较分析,进而从法理依据和实践需求两方面对“受益人制度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观点进行全面阐释。对受益人指定方式进行法理和实证探讨,得出“具名指定”效力优先性的结论。保险制度与继承制度的不同暴露了我国保险法第四3十二条之缺陷,进而凸显了设立法定受益人的必要性。对变更受益人时的变更权归
4、属、受益人被变更时的权利、受益人变更程序的效力、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法理和实证分析,为文章支持的观点进行论证。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受益人法律制度的构想。一是我国立法应当允许在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二是从规定受益人指定方式、设立法定受益人制度、规范受益人变更制度等三方面来完善保险受益人的生成制度;三是构建平衡保险受益权与质押权、债权等民事权利的利益冲突化解机制。关键词: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权;制度完善ResearchonCompletingLegalInstitutionsofInsuranceBeneficiaryAbstractInwrittenlawco
5、untries,thelawisalwayslagging,especiallyintheareasoftheeconomy.Atthesametime,becausetherecoverytimeofourcountryinsuranceindustryistooshort,insurancerelateddisputesandlitigationsarealsoincreasingwiththeexpansionoftheinsurancemarket.Manycaseshaveneverexperiencedbefore,andhavenocorrespondingl
6、egaltobereferredevenintheinsurancelaw.infact,manyofthecasesareinsurantandbeneficiaryv.insurancecompany,andthemostimportantdisputeistheproblemofinsurancepayment.Thecoreoftheproblemisinsurancebeneficiary.TheregulationsofbeneficiaryaremainlyconcentratedinfourorfivearticlesofChina's2009revised
7、"insurancelaw".Althoughinsurancelawhasimprovedthanbefore,manyproblemsinpracticehavenotbeensetclearly.Someregulationslackofoperability,anditisnotconducivetoprotectlegitimaterightsofinsurancebeneficiary.Firstly,theconceptoftheinsurancebeneficiaryhasalwaysbeen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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