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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应追求适应性——刘俊海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企业作为特殊企业,除遵守5公司法6外,应在5公司法6指导下,制定55国有公司法6作为自己活动的依据。5国有公司法6要调整和规范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的活动。国有企业改制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改成了非国有企业,非国企完全按照5公司法6运作;一种结果是保留了国有企业的性质,这种企业应当按照5国有公司法6运作。只有在5国有公司法6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按照5公司法6运作。如何改善与扩大5公司法6实施的效果?首先是认识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对国有企业的旧机制进行深刻的反思,如果我们也不能客观全面正确地认识5公司法6所建立的这套新机制,5公司法6的实施效果就必然会大打折扣。在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
2、不符合民主的原则;党委保证监督达不到预期的经营监督效果;职工民主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我们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选择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管理体制。其次,我们的决策层应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重新定位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特性。在营利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发生矛盾的时,应当服从公益性。同时,要尽快明确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和进程。哪些国有企业改为国有公司,哪些国有企业改为非国有公司,应有整体规划。要明确5公司法6实施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国有企业改制要有紧迫感,不能无限期的拖延。再次,我们要不失时机,加快5公司法6修订的步伐。要充分听取专家的修订意见,使我国的5公司法6既符合我国推
3、进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又能合理借鉴国际的商事规则,从而不断走向完善。(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5公司法6修改应追求适应性p王保树我国的5公司法6修改工作已经于今春正式启动。这次5公司法6修改应追求什么?这无疑是整个5公司法6修改中一直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回答。但从根本上说,首先要解决一个5公司法6的适应性问题。所谓5公司法6修改的适应性,至少应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应适应健全与发展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我国5公司法6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事公司制度的全面恢复。但是,当时人们对商事公司制度的理解主要限于果有企业改制的/现代企业制度0。今天,人们对商事公司
4、制度的理解已远非当初,商事公司已经是所有投资者都可采用的一种企业形态。当公司法面对各种投资者时,它更需注意对所有投资者提供投资的均等机会和公司运营的效率。现代5的商事公司制度不能缺少现代公司财产制度,也不能离开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换言之,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商事公司制度应是现代公司财产制度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机结合。我们的公司法必须与其适应。第二,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5公司法6颁布之时,正逢我国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久,而今天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走向完善之时。无疑,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因而5公司法6的颁布被人们视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5、济体制的切实有效的步骤之一。同样,完善的公司制度也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意。因此,5公司法6的修改必须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应是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又充分注意其可调控性。反映到公司法上,应充分注意其任意性规范发挥作用的地位和空间,同时,应强调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的协调。第三,应适应全球竞争的要求。中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契机,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大大加快了。在此情况下,中国公司面临的是全球竞争,而不只是在一国范围内的竞争。如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公司,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并且,公司的竞争力绝不仅仅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公
6、司越多,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也越强。虽然,公司竞争力不能仅依靠公司法,但完善的现代的好的公司法确实可以为公司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分散公司经营风险上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如果说,一个国家经济落后会挨打,那么,一个国家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落后,增加公司运营成本和公司经营风险,也同样在全球经济竞争中挨打。显然,公司法的适应性太重要了。当然,适应性的这三个层次是紧密联系和一致的。完善的商事公司制度应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适应全球竞争要求的最基本的条件。就这一意义而言,公司法的修改只要能适应健全和完善的商事公司制度的需要,也就能够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球竞争的要
7、求。如何解决公司法修改的适应性问题?从根本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消极适应。所谓消极适应,是指在5公司法6的修改中,去掉那些实践已证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11删除与5公司法6精神不一致的条文。公司制度从一定意义而言就是公司法人制度。而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点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与其精神不一致的条文不应继续存在于公司法之中。譬如,5公司法6第4条第一款规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