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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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IAO0010001030002011023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政策法规发布机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11年05月25日名  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  号:鄂府发〔2011〕29号主题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源配置市场化,既有利于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又有利于

2、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增加投资渠道,促进区域金融体系完善。为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要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培育和引进各类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发展壮大我市股权投资市场,造就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

3、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通过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加快推动我市产业与国内外民间资本、社会资本的对接,通过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做大做优做强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将我市建设成为黄河中上游区域金融中心。二、设立条件纯内资性质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外合资、合营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除遵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  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本人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

5、,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付,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的20%;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完成设立登记6个月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5%。三、工商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所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投资者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

6、投资类企业投资者。具体要求如下:(1)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2)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名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三)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实行属地登记。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四、税收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方应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

8、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注册、运作于本市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本级税收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五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各旗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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