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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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治沿海地区环境污染,保护海洋及沿海地区江、河、水库的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1.2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个沿海市所辖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各单位。1.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

2、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标准。1.4本标准与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水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水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国内外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按《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2排放标准2.1标准的分级本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

3、位的奋斗目标。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2.2水域的分类A.海域的分类:各市应根据海水用途,按《海水水质标准》规定的三种水质类型及水质要求,对本市所辖的海域划定第一、二、三类海区。第一类:盐场、食品化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区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海水浴场(包括游泳、沐浴和各种与海水接触的水上运动的水域)及风景游览区(指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风景名胜和休养胜地范围内的水域)。第三类:一般工业用水区(主要指工业冷却及提取化学物质的用水区),港口水域(包括商港、军港、渔港等),海洋开发作业区(包括海洋开矿、采矿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的

4、水域范围)等。B.淡水水域的分类:本标准根据江、河、水库等淡水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沿海地区淡水水域分为三类。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第二类:除第一类规定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和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

5、域。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2.3向各类海区和各类淡水水域排放水污染物应执行的标准值。根据划定的水域类别,各市确定相应的沿岸(陆地)排放区域范围和排污单位,按各类水域要求,执行相应的标准值。A.新建、扩建、改建单位不得向第一、二类海区排放任何污染物质。目前位于第一、二类海区沿岸的现有单位排放污染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即执行表1和表2的第一级标准值。B.向第三类海区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丹东海域沿岸现有单位按表1第二级、表2第一级执行。C.不得向第一类淡水水域排放污染物。D.向第二类、第三类淡水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3执行。表1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号

6、污染物名称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类海区及第二、三类淡水水域、鸭绿江丹东东段第二类淡水水域、鸭绿江丹东段及丹东海域第三类海区及第三类淡水水域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0.0050.010.05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0.050.050.13六介铬化合物(按Cr+6)0.20.20.5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0.40.40.5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0.50.51.0表2 排入第三类海区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除Ph值外)序号 第一级第二级大连、锦州、营口大连锦州、营口1色50倍100倍100倍2pH值6~96~96~93生化需氧量(5d20℃)60

7、709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8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16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1604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10015020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20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350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3505悬浮物1503003006石油类1010(其中大连5)10(石油化工企业16)7有机磷0.5118挥发性酚1229硫化物12210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111.511氨氮15203012无机磷(按PO4-3计)1.5 2313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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