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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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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著作权法释义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中严格区分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不完全等同于邻接权。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本章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Copyright,最初的含义应是许可或禁止他人翻版复印的权利。无论是南宋《东都事略》中
2、“不许复版”的声明,或是16世纪西方王室为印刷出版商颁发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出版书籍的特许令,法律制度保护的仅是印刷商的翻印专有权。17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法令》首次明确了作者与印刷出版商各自的权利--印刷出版商依法对其印刷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发售的权利;作者对已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尚未印制的作品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权利。自此,法律制度保护的重心从出版管理移至作者的各项权利。毕竟,作者权利是著作权制度中其他权利的源头,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宗旨。除去印刷出版商的权利外,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利及其他各项权利在当时均未受保护,在录
3、制技术尚未发展的17至18世纪,其他各项邻接权的存在及保护缺乏技术基础。但随录音录像及无线电广播技术的产生及不断发展,传播作品的方式不限于出版或是现场表演,其传播途径更加复杂,如何保护为传播作品而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的作品传播者的利益提到了各国立法者的面前,这即是邻接权制度的由来。 总的来说,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虽然源于著作权,但也有其独立性。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智力创造,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侧重保护的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著作权主体多是自然人作者,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们通常是法人;此外,除去财产权利外,著作权还有极强的人身权的性质,而著作权有关的权
4、益通常只侧重保护经济利益,一般不具人身性(表演者享有的两项人身权除外);最后一点,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期一般短于著作权的保护期。 由于著作权权利的衍生性,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财产权利的流转尤其复杂。作品著作权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的出版者、将作品公开再现的表演者、表演的录制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者、广播组织等等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不同的作品传播者、使用者还需承担不同的义务,这也正是本章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来说,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本法的特别规定外,对作品的使用或传播应贯彻层层授权、层层付酬的原则。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图书出版者对人类文明的传
5、承有着巨大的贡献--印刷术的发明和出版者的劳动使得“天下书籍随广”。正由于此,历史上首先得到统治者承认和保护的是出版者而非作者。图书出版者为了出版图书,往往“所费甚多”,他们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固然应受保护,但图书出版者毕竟不是人类文明的创造者,作者的智力劳动及创作积极性更应得到保护和鼓励。因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是文明的动力,作者权利才是著作权法中各项权利的源头。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一方面将1990年著作权法法定授予图书出版者不超过十年的专有出版权的规定删去,图书出版者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由著作权人同其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另一方面,在法律中明确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
6、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尽义务的规定,本次著作权法修正案未作修改。 一、图书出版的概念及图书出版合同的当事人 图书出版一般是指用排版方式将作品制成图书并向公众出售的行为,同表演、广播等利用作品的方式(以有形至无形)不同,它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完成的是从有形到有形的循环。本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规定中并未单列“出版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版不过是
7、复制的一种方式,它所包含的内容完全可被第十条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涵盖。 图书出版者在我国指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规定了出书范围,发给了统一编号的图书出版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然人不具备图书出版者的资格,因此,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享有出版经营权的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和报刊社)。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原始主体(作者)和继受主体(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通过授权转让获得作品财产权利的其他人),也即是本法第二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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