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制度之评析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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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8月现代法学Vol.,23.No.4第23卷第4期ModernLawScienceAug.,2001文章编号:1001-2397(2001)04-0111-05·专题研究·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制度之评析刘想树(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立法的交叉、冲突和模糊致使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在执行中屡屡受阻。本文试图从我国涉外仲裁法制的实然和应然出发,对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制度进行一些理性分析,重点探析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以及执行中的一些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关键词: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立法规定;评析中图分类号:DF75文献标识码:A《中华人民共和

2、国仲裁法》采取涉外仲裁与国内执行;1996年申请执行案件为64件,21件被裁定不予〔1〕仲裁平行的立法例,由是仲裁裁决有涉外仲裁裁决与执行。截止1996年底,共有164件中国国际经济贸国内仲裁裁决之分。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包括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不予在中国的执行和在外国的执行,而在中国的执行依法执行的37件,占申请案件的29%。笔者认为,中国涉域可分为在中国大陆的执行和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外仲裁裁决之所以屡屡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除区的执行。本文只论及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大有些涉外仲裁裁决确有法定的错误情形外,还因立法陆的执

3、行制度。规定上的交叉、冲突、模糊,致使法院在“中国涉外仲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裁决”的认定以及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上拥有的裁决并不存在执行障碍。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较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极易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试行)》颁布之前,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受案数量甚少,影响。且均为调解结案,当事人皆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所以一、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认定无需法院强制执行。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生效到何谓仲裁裁决(ArbitralAward),我国《仲裁法》未其被《民事诉讼法》取代这一时期,尽管中国涉外仲裁作界定。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中国仲裁

4、机构作出的仲机构的受案数量剧增,但因《民事诉讼法(试行)》仅在裁裁决可分为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由于第1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立法上的矛盾所致的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交叉,使得事人可以申请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对“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理解产生歧义,亟待予以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中国涉清。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性,法院应承认裁决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59条所述之“裁决”,特指“中并予以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此,判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改变了上述情形,虽然该法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5、的唯一标准是仲裁机构的性质:凡第25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对方当该法所称“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为涉外仲裁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裁决,反之,即非该法所称“涉外仲裁裁决”。但是,最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第260条又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据法定理由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此,中国涉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执行中风雨飘摇。以中国国规定“:当事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涉外裁决在中国法院申请业或组织,或

6、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执行为例,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1997年8-9月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在外的统计结果表明,1990年及其以前,有30件涉外裁决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在此,最高法院认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得到执行;1991年有8起申请执定涉外案件是以传统国际私法所称“涉外因素”作为行案,其中3件被拒绝执行;1992年申请执行的案件标准。引申到仲裁领域,即是凡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8起,其中2件不予执行;1993年申请执行的裁决8客体或者法律事实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者,就是涉件,1件被拒绝执行;1994年申请执行案

7、件12件,被拒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所作裁决也就是涉外仲裁裁决。绝执行2件;1995年34项裁决申请执行,8件被拒绝可见《,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涉外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存在矛盾。收稿日期:2001-05-28应该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符合当时我国涉作者简介:刘想树(1965-),男,湖北云梦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外仲裁的实际状况的。其时,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特指授,法理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教学与研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111现代法学会。矛盾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法律事实来判定,则应认定为国

8、内仲裁裁决,从而在9月1日起生效之后。由于该法第66条第1款规定:适用法律上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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