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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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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无效程序看不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式的差别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实务中,属于同一权利要求组的从属权利要求存在两种基本的撰写方式,一种是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后,权利要求3再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又引用权利要求3的递进式撰写方式,一种是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均引用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式撰写方式。那么,这两种不同的撰写方式各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况,该如何运用呢?所有专利实务都必须以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考察从属权利要求在相关法规和规章中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节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根据上述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第二类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本文将第一类称为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第二类称为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那么,这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与两种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类型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在什么情况下适合写
3、成什么类型的权利要求书呢?他们对无效程序会产生什么影响呢?首先看递进式撰写方式。递进式撰写方式就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逐次限定的撰写方式,包括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来缩小其保护范围和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来缩小其保护范围两种情况。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方式撰写出来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管是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还是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只要是通过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保护范围就是存在包
4、含与被包含关系的。因此,采用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遇到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需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行修改时,只要也只能进行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修改后的保护范围只能是在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若干个范围中进行缩小化选择。这种缩小化选择的修改方式受修改时机选择的限制较小,且一般不会超出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再看并列式撰写方式。并列式撰写方式就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的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分别进行限定的撰写方式,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可以分为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来缩小其保护范围和
5、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来缩小其保护范围两种情况。通过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方式撰写出来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通过附加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的关系,因所限定或附加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不同而不同。采用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同一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的关系由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所限定范围的关系决定,分为相互独立、相互交叉和包含与被包含三种情况;对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同的技术
6、特征分别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为相互交叉的关系。采用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是相互独立的。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存在相互独立、相互交叉或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势必会导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项数的无谓增加。相互之间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显然也是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的规定不相符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相互独立的情况下,这两项或几项从属权利要求也
7、完全可以合并为一项包含若干并列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从无效宣告程序看,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三种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和权利要求的合并。权利要求的合并仅限于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也就是说,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合并这一修改方式只有针对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才能适用,而不适用于采用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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