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桥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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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河生产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例材料aaa管理处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提要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七时,金乡县肖云镇邵集村村民邵怀玉驾驶农用拖拉机,满载沙石,经过aa河谢集生产桥时压塌桥面,坠河身亡。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邵氏家人向金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金乡县交通局、金乡县肖云镇人民政府和aa河管理处告上法庭,称三被告作为管理人、所有人,对aa河桥梁未尽到管理义务,对邵怀玉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处接到传票后,立即组织由专业法律人士及市水利局、aa河管理处的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调查。六月六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方当庭出示《济宁市人民政府72号文》、《金乡县人民政府

2、24号文》、《aa河治理生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交通局《跨aa河农村公路桥情况内调查表》等材料,证明aa河管理处不是谢集桥的所有人,无法定管理义务。金乡县人民法院民三庭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80%),金乡县交通局应承担一定责任(20%),aa河管理处、肖云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金乡县交通局不服判决,于十月二十日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定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我处于二00六年七月六日接到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监庭的传票,八月十四日,我方再次出庭应诉,并当庭出示了省发委、淮工局、省水利厅有关文件及省发改委鲁发重点字[20

3、05]1361号文《关于aa河治理生产桥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等证据,再次证明次此事故与aa河管理处无关,aa河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责任。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监庭于二00七年二月三日作出判决,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80%),金乡县交通局应承担一定责任(20%),aa河管理处、肖云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金乡县交通局仍不服判决,并于七月四日再次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民三庭上报审委会并组成合议庭,经审议于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金乡县肖云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审原告30099元,金乡县交通局、aa河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四次审理,历时两年半之久,涉及省发改委、省淮工局、金乡县人民政府

4、、金乡县水利局、金乡县交通局、肖云镇人民政府等十几家单位,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通过该案的审理,证明所在地县市区指定所属乡镇或村委会,是aa河跨河生产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承担管护责任。aa河管理处不是跨河生产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应承担责任。案件的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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