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事业资费管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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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信事業資費管制之研究以英、美、澳管制經驗看價格調整上限制龔冠華陳韻如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研究生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03)573-1991(03)572-7143(fax)amanda.ct88g@nctu.edu.twjillchen.ct89g@nctu.edu.tw電信事業資費管制之研究----以英、美、澳管制經驗看價格調整上限制《中文摘要》電信自由化與市場開放是世界的潮流,更是我國近年來施政的重點,基本精神在於健全電信產業的發展、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權利;而資費管制則是在此浪潮下的配套措施。價

2、格上限管制具有提高經營效率的誘因,優於成本導向的投資報酬管制法。本研究檢視電信自由化先進國家英、美、澳之價格上限管制經驗與績效,認為價格上限管制方式適用於未成熟的競爭市場環境,是一種可以明顯降低電信價格的管制方式。研究中效果的評估是初步的歸納,績效的實証適合再持續進行長期的觀察與探討。關鍵詞:費率管制、電信產業、資費合理化、價格上限管制。1壹、緒論一、研究背景與動機電信網路是現代經濟體系的基層構造,在過去因規模經濟以及沉沒成本的特性使其具有自然獨占的性質,因此世界各國多以國營方式來獨占經營,並受政府重重管制。

3、近年來,由於科技的快速發展,電信市場的進入障礙已逐漸降低,改變了電信服務的市場結構。各國政府爲因應產業結構的改變,認為有必要提高資源使用的效率、開放競爭並且解除管制。但管制的降低,並不是代表沒有管制,特別是在關乎民生的電信事業上,政府仍有必要進行相當的管制,以維護民生的利益。而電信市場結構逐漸開放下,電信資費的管制,基本上是電信自由化與民營化浪潮下的配套措施,更是確保公平競爭的重要課題。實施資費管制的目的在於限制擁有市場力量業者(無論其為獨占廠商或是寡占市場下的價格領導者)訂定過高的價格,以維持資費的合理化。

4、目前各國實施資費管制的國家,其對象也都是針對這類型的業者。各國政府為防止具市場力量的廠商(dominantcarrier)濫用其市場力量,獲取不當的利潤,進而傷害到消費者權益。所以在產業經濟之公共政策的主要做法有:對價格採取管制、立法規範具市場力量廠商的行為、對消費者採取保護措施等等。其中以對價格採取管制措施最為立即且普遍。電信自由化後,電信資費的計算公式是否應回歸至市場經濟制度面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國外自1984年起陸續將電信自由化,改用價格調整上限法取代早期的投資報酬率管制法亦蔚為風尚。價格上限管制法,對

5、生產業者的經營效率有長期正面的誘因,對消費者而言,可以享有較低廉價格,可以說是一種用經濟手段解決市場價格問題的雙贏管制策略(高凱聲,1999)。隨著全球電信自由化的推展,世界各國相繼以價格上限的管制法,取代早期的投資報酬率管制法;而我國業已於2002年加入WTO,勢必需遵守協定無法免除在世界趨勢之外,因此電信相關法令的鬆綁更是弓在弦上。我國政府為了防止掠奪式訂價、聯合行為、不當之交叉補貼,以及其他會構成市場機能之不正當競爭,已於2001年開始實施價格調整上限制,盼業者之間能進行公平的競爭行2為,並充分發揮市場

6、機能。筆者認為正當我國邁入電信新世紀的歷史時刻,檢視世界先進國家實施價格調整上限制的經驗和績效,進一步探討我國會面臨的問題和提出解決之道,實為一刻不容緩急欲解決的問題。二、研究目的與問題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首先說明並比較投資報酬率管制與價格上限管制兩者資費公式本身之優缺點。接著,藉由文獻回顧與各國實施成效,整理出OECD各國,主要以英、美、澳為首,在甫實施價格上限制後的績效評估,並進一步歸納出價格上限管制的可行性和衍生出之相關議題。研究問題如下:(一)資費管制由投資報酬率改為價格調整上限制後的過渡時期,

7、英美澳的實施成效是否肯定價格調整上限制。(二)價格調整上限制的適用環境與適用性如何。貳、我國目前電信資費管制的現況在我國電信事業在民國八十五年以前,是由電信總局從事業務經營與行政監督,屬獨佔的公營事業。其資費的訂定是由在行政院所屬公營事業費率管理委員會,專司國內公營事業價格的管制,並採用投資報酬率管制法。電信事業在國內原屬公營事業體,其電信資費(價格)自民國七十一年,就採行投資報酬率管制法,規定電信業者的報酬率介於8.5%~11%之間,理由是為避免資費定價太高,同時亦兼顧國庫收入及業者發展需要。然而,在這種電

8、信體制下,電信監理制度形同虛設,同時在投資報酬率管制法下,電信事業的利潤是受到保障的,常造成業者資源浪費與經營無效率。隨著全球電信自由化的風潮,八十五年立院正式三讀通過「電信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之修正新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從此,我國電信發展產生了重大的結構性變化。電信總局專司電信政策制定與電信監理業務,而電信業務另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修訂之後的電信法同時開電信業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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