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城规划区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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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彝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多年来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并对适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范围内国有

2、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规划区内已被市政街道、设施覆盖的县城建成区域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不予安置用地置换,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政策按照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予以征收补偿安置。-20-第三条征收补偿原则。(一)坚持依法征收、程序正当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四)坚持保障生存和发展原则。第二章区域、片区及地类划分第四条区域及片区划分。按照县城总

3、体规划,分为控制性规划区域和非控制性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区域划分为渔榨(渔湖、榨房)、花生地、高槽三个片区。区域、片区具体界限以县城总体规划图为准。第五条地类划分。土地按照地形及现状分为以下七种类型。(一)水田(蔬菜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蔬菜等农作物的耕地。(二)平旱地:坡度小于15°的耕地。(三)坡旱地:坡度大于等于15°的耕地。(四)宅基用地:指建筑物、构筑物占地及院落用地。(五)有林地:指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红树林地和竹林地。-20-(六)灌木林地:指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长环境恶劣矮化

4、成灌木型树种,以及胸径<2CM小杂竹林,以经营灌木为目的或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公顷、覆盖度≧30%的林地。(七)未利用地:指暂没有使用、低效利用、艰难利用的土地。如:荒山、荒坡、滩涂、裸岩等。属于承包责任耕地,由于多种原因2年内未耕种,随时可耕种土地,按耕地认定。第六条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由于地形地貌等特殊性实际测量认定的面积与水平投影面积误差不得超过10%。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第七条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区域、片区,依据《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结合实际进行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区域、片

5、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1)。第八条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青苗种类进行补偿;没有青苗的,不给予补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2)。第九条被征收土地上有树木的,按树木种类进行补偿。-20-(一)属于经济林果类的,根据树种、树龄给予补偿。根据树木的年龄状况,划分为成树、幼树和幼苗三类。成树:干果、水果类,是指进入挂果期,已经投产的果木;竹子、蚕桑是指种植后已有5年的竹木;幼树:干果、水果类,是指种植1年以上未挂果的果木;竹子、蚕桑是指种植后1年以上5年以下的竹木;幼苗:是指种植后1年以内的苗木。(二)属经济林果以外的树木,只给予

6、砍伐补助费,由被征收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自行砍伐,木材归其所有,安全自行负责。补助标准成树为20元/棵,幼树为10元/棵。(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树木,一律不给予补偿。(四)盆栽果木、花草不予补偿。土地征收经济林果补偿标准(见附件3)。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十条被征收范围内合法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补偿、补助。(一)合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二)2009年10月20日以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视为合法,予以补偿。(三)2009年10月21日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未经批准已实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

7、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可按重置评估价格的80%予以补助。-20-(四)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建成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职能部门认定后强制拆除。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属于简易建筑物的给予60元/平方米拆除费用补助,属于其它建筑物的给予120元/平方米拆除费用补助。建造时间和违法违规认定由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会同角奎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第十一条房屋占地面积、其它占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房屋占地面积,指被征收户所有的各类房屋第一层墙体的

8、外墙占有的土地面积,有檐廊、阳台的房屋包括垂直滴水范围部分的土地面积。分为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和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1.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被征收户主要用于起居或起居生活自然于一体房屋的占地面积。2.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简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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