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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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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中国农药发展年会——农药质量与安全研讨会2005/10/12-14四川·成都1985年后开发的农药品种的中国专利情况调查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化学审查部农化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具有非常重要地位。中国专利法实施20年来,国民的专利意识有了极大的增强,专利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点可以从专利申请量得到印证。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三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年申请总量不足1万5千件,到2003年申请总量已经突破30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10万件/年。在这20年间,农药方面的专利申请量同样也有很大的增长,特别是1993年1月1日第一次专利法修改给
2、予化合物专利保护之后,申请量逐年增长。据笔者统计,近10年来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1%,到2003年申请量已接近1,000件(992件)。截止到2005年上半年,涉及农药方面的专利申请公开量接近1万件(9,991件),其中,国内申请约为5,100件,约占申请公开总量的51%。以申请领域来划分,涉及有机化学方面的专利申请公开为2,720件,约占27%,其余为制剂、混配和用途等方面的专利申请,而国内的大部分农药专利申请集中于此。在众多的专利公开及授权专利中,到底有哪些农药品种申请了专利,它们包括在哪些专利中,在中国是否获得了专利保护或者正在等待实质审查,这些是农药生产经营者必须关注的,否则
3、很可能因触犯他人专利权而遭遇侵权诉讼。此外,由于专利权具有的时间性特点,一些专利权也会因费用或届满等原因灭失,从而成为公有技术,而对于已灭失的专利权,企业如能及时把握信息,可以在市场上占得先机。国内外市场上有众多的农药品种(>1400种)在研发和生产销售。1985年以前开发的农药品种在中国境内已经不存在专利问题,因此,生产经营1985年前开发的人们已熟知的,特别是国内厂家已进行农药登记的品种不会存在专利问题。确定调查1985年后开发的品种主要是因为,中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没有中国专利。1985年对于中国专利制度而言是划时代的。众所周知,中国专利法现一共有三部
4、,即于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次修改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1985年的专利法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下同)为15年,不保护化合物;1993年之后的2005中国农药发展年会——农药质量与安全研讨会2005/10/12-14四川·成都专利法保护期限为20年,保护化合物。但1985年专利法的保护期限在加入WTO之后有变化,入世之后,中国专利局颁布了80号公告,规定2001年12月10日之后仍有效的专利的保护期限可以延长5年,换句话说,1986年12月1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保护期限可以是20年,1986年12月10日
5、之前申请的中国专利,保护期限是15年,到2001年12月9日均已全部届满(即过期)。一般而言,1986年12月10日前在国内外文献中公开的品种已处于专利期届满的状态,这些品种即使获得过专利,其专利权均已过期,不可能在中国处于专利有效的法律状态。根据专利所具有的时间性特点,单就专利是否仍有效而言,基于专利法采用的优先权制度和延迟审查制度的时间因素综合考量,如果某一品种查到了1986年底前公开的国外专利资料,基本上可以推定该品种在中国没有专利问题之虞。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在文献公开,或者在国内使用。而与专利相关的行政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是
6、基于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的国外专利而非专利申请。由于专利的获得需要进行审查,审查需要一段过程,因此,行政保护申请相对于专利申请而言是滞后的。而且专利审查过程可能很长(例如个别情况下长达十年),因此,有些专利申请虽早已被公开,但数年之后才被授权,造成某一品种在某些国家专利不符合行政保护条件,但有些国家的专利仍符合行政保护条件的情况发生。由此可见,虽然某一品种查到了1986年底前公开的国外专利资料,该品种基本上可以肯定在中国没有专利权,但并不一定没有行政保护。例如,硝草酮和四唑嘧磺隆的中国专利均已届满,但行政保护仍期限仍未届满。此外,1985年前开发的品种仍可能获
7、得合成工艺、制剂和新用途等方面的专利,其混剂的专利就更不用说,但这些品种的化合物,以新化合物为发明点的组合物(即本文中所称的“组合物”)的生产和/或使用已经不会存在专利障碍。制剂、混剂等多组分的产品在专利上均属于组合物,但在本文中的组合物特指以单组分新化合物为发明点的组合物。化合物专利给予品种绝对地保护,组合物和用途专利限制品种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因此,这三方面的专利是我们最需要了解的。获得化合物专利后,专利权人对该化合物品种具有排他性生产经营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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