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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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税率及收入的确定2009-09-0711:43     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新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 纳税人  (一)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2、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具体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

3、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具体范围: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

4、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外,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1、股份制企业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5、  3、集体企业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5、事业单位  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  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6、7、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8、基金会  是指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  9、外国商会  是指依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  10、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

7、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512号国务院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9-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8、 (财税[2008]159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   二、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概念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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