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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交通事故案中第三者的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家庭成员间交通事故案中第三者的认定——广东茂名中院判决杨昆强等诉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13年09月05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 裁判要旨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其他车上人员)以外的所有人。 案情 2010年6月29日,无证驾驶人杨小霞驾驶杨昆强的粤KSG333号二轮摩托车回到自家屋前时,由于遇事措施不当,与杨昆强驾驶的登记为林文旭(实际支配人为李拔辉)的粤TC363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杨小霞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12日,
2、交警部门认定杨小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昆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5 另查明,死者杨小霞是教师,尚未结婚生育,杨昆强、何永群是其父母。李拔辉为粤TC3639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昆强、何永群另案起诉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2.2万元,并已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杨昆强、何永群夫妇认为保险公司赔付标准过低,遂于2011年5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3、 裁判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受害人杨小霞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杨昆强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李拔辉与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请求赔偿金。原告损失共533199.5元,除强制险赔偿的12.2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免责条款的相关约定,确定保险人在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后再扣除免赔率5%,即还应赔偿117191.05元给原告。驾驶
4、人与受害人是家庭成员,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条款》)第五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条款约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的约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免责条款的相关约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7191.05元给杨昆强、何永群。5 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根据《第三者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死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5、。死者杨小霞是杨昆强、何永群女儿,杨昆强是侵权行为人,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昆强在本案中有双重身份,既是侵权人,也是死者杨小霞的法定继承人。在交通事故中,杨昆强负事故次要责任,杨小霞的另一继承人何永群没有要求杨昆强赔偿。杨昆强和何永群以继承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死者杨小霞是交通肇事者的女儿,是否属保险合同的第三者。5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
6、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法律没有对第三者范围作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责任,保护自己利益,一般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作很多限制和规定很多免责条款,不利于第三者的保护。按照国际通行的保险规则,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险机动车
7、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员和其他车上人员)以外所有的人。考虑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初衷、投保人分散风险的投保目的以及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作为受害人,和通常情况下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其他第三者并无本质不同。《第三者保险条款》对第三者作定义时,并未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但在第五条第(二)项责任免除条款中,将本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故以上两个条款存在矛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
8、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第三者应为保险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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