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工作或从事药、护、技工作、可认定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 学历合资厉 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1985年(含1985年)以前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在药、护、技或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保健站的医疗岗位工作,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8年; B. 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6年; C. 医、药本专业或
8、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D. 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2)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通过专业其刊等途径初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动态及发展情况。 (3)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本专业“师”级任职期间要求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按要求完成“师”级